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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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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阻却犯罪之成立,在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一般性的认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系统社会利益之多元化、刑法公法性之弱化和刑法之谦抑性。当然,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在得到承认的同时,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分析刑法限制被害人承诺的原因,借鉴大陆法系“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论所折射出的解决被害人承诺之体系性地位的方式,认为被害人承诺制度应该作为正当化事由引入我国刑法典。同时。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事由应置于刑法理论框架下的犯罪构成体系内。  相似文献   

2.
因为能够处理好自身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且能够吸纳正当化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应予肯定。而在肯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之后,我们还应消除因“基本逻辑错误”“基本立场错误”和“基本前提错误”而对犯罪构成所形成的新的疑虑,且应赋予犯罪构成以“司法学顺序性”或“方法论顺序性”。进一步地,当把认定犯罪的方法逻辑和司法效率结合起来,则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序”应确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最终,四要件犯罪构成应重申的“核心要件”便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而这是由“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被害人承诺是刑法正当行为中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 ,是公民人格上的自由自主权利在刑法上的体现。在有关被害人承诺的诸问题中 ,成立要件是其核心要素。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 ,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与我国学界的观点 ,对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权限、承诺能力、承诺的真实性等成立要件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4.
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进行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判断,而对犯罪客体的判断正是价值判断,故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取决于对犯罪构成以及其它构成要件的理解.如果“犯罪构成”仅具形式意义,则不能容纳“犯罪客体”这一具有实质内容的要件.如果坚持通说关于犯罪构成的地位,同时,对其它要件的判断也包括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完全可以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去除;但如果要保留“犯罪客体”,那对其判断就不能与对其它要件的判断在同一层面上进行.  相似文献   

5.
关于犯罪既遂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犯罪既遂的界定 ,“构成要件说”主张的构成要件齐备是主客观的辩证统一 ,避免了“犯罪目的说”与“犯罪结果说”的片面性。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 ,使犯罪构成理论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得到有机结合 ,能适用于所有的故意犯罪。针对其缺陷 ,修正后的构成要件说又消除了其与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够协调 ,将犯罪成立等同于犯罪既遂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又可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表示的承诺或同意.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放弃的自身法益是否具有处分权,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司法功能,即排除犯罪性的功能与对侵害人从宽处罚的功能.就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而言,其实质内容是被害妇女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由于拐卖妇女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而被害人对这一法益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只具有对拐卖人从宽处罚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实现方式,即对拐卖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7.
“客体要件否定论”者主张将犯罪客体要件从犯罪构成中彻底废弃的理由是欠缺说服力的,并不能成为废除犯罪客体要件的合理依据。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中危害结果问题,理论界及各版本《刑法学》教材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认识。 1、认为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 2、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危害结果定义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3、在对危害结果作定义和阐述中,回避了其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  相似文献   

9.
推定被害人承诺是和被害人承诺相关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体现了对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它具有紧急避险的某些特征,成为阻却违法性事由的根据之一。推定承诺应遵循严格的条件限制,应当从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实质条件、限制条件、行为条件五个方面对推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0.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但这一论争过程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关系范畴的统一认识,从而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基本的关系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我国通说关于这两大基本关系范畴的解说有待商榷,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二者并不是本质与现象、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关系;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的应然功能应有所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后者是“罪之法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寻找某种联系,则可以通过将“罪状”的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从而通过罪状将二者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1.
关于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全面无效说"和"法益错误说"的对立,而阿梅隆教授于20世纪末提出的将同意效力与归责问题进行分离思考的新方案更是加剧了该领域的学说之争。但实际上,这三种学说在当前刑法理论体系内并没能做到尽如人意,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只有重新审视被害人同意的决意机制,重回同意有效的逻辑原点,建立"错误是否导致同意在本质上背离了同意人的主观价值标准"和"错误是否严重影响同意人的自主决定权"的双重判断标准,才能摆脱现有的理论困境。以此建立的相对较为合理的新方案,就是新"本质错误说"。  相似文献   

12.
被害人同意行为量刑上的意义是指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虽不阻却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牵涉到公共利益的个人权益,被害人无权自由处分。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对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应充分考量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同意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帮助自杀的。对精神帮助者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物质帮助者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以犯罪论处。经被害人同意造成严重伤害的。如为避免被害人更大危险的,被害人同意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同意被拐卖的,被害人同意行为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但可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以往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由于将"国家权益"或"被告人权益"等诸多权益凌驾于"被害人权益"之上产生的悖论在现实表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地位未得到合理的重视。或者说,在诸多权益权衡之间,被害人权益总是不得不让位于其他权益,然而只有被害人权益保护才是刑事法治中具有终极意义的根本正义。因此,在出现被害人权益与其他权益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质优先性,实现最初的人本关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将轮奸定位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立法不改的前提下,为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应尽可能地从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刑事和解能够实现有效控制死刑的目的,维护被害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为避免"花钱买命"引发司法不公的弊端,有必要通过严格限定适用案件范围、明确法律后果、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强和规范法官的引导作用,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等,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17.
近日开始试点的《人民法院奄刑指导意见(试行)》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粗略地界定为“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这并没有真正解决细化量刑、准确量刑的问题,也没有为“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一呼声带来希望.从理论的角度考虑,以刑事被害人过错程度为区分标准,应该将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分为完全责任、重走责任、较大责任、一般责任和“拟制责任”。过错责任的细致、明确划分.是人民法院恰当准确量州的基础,也是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准备和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8.
抢夺罪是最常见的侵害财产罪名之一,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其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并未有太大分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抢夺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孕妇"、"病人"等特殊保护对象,保留了"数额较大"等定罪标准但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并增加了"导致他人自杀"这一"严重情节",引入了"被害人谅解"制度。最新的司法解释不仅未能全部明确解释现存问题,反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新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19.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0.
个体自主权是人性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所要成为的状态。法秩序应当允许公民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决定和支配个人生活,这也是评价一国人权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被害人同意作为一种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牵涉到诸多刑法理论问题,并成为国家刑罚权与个人自治权相互冲突协调的缓冲地带。其中,同意错误问题更是此理论的核心,然而就涉及同意错误的认定问题,在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同意行为适用领域的扩展,法益关系错误说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而"规范性自律说"与"法益处分自由说"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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