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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春竹 《中国公证》2005,(11):41-44
一、正确认识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一)公证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公证被定义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构享有被法律所授予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可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件,对某类文书、某个法律行为、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给出恰当的法律结论,并使之产生不同于任何私证或其他非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司法部在贯彻《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公证体制改革要以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为前提。实践表明,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公证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价值体现的根本保证。完善公证制度应当坚持历史与发展的协调统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将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法律…  相似文献   

3.
单彬 《中国公证》2009,(3):22-24
公证是依靠预设的法律效力和国家公信力支持的一种非讼法律证明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使社会信用得以更好的建立和保障,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不特定的人群和某些采证部门的普遍认同和采纳,进而规范民商事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预防纠纷、减少和保障诉讼的公证作用和价值.然而,这种作用和价值并非仅来源于法律的预设,或基于法律预设而产生的国家公信力,相反,更多的是来源于公证活动本身具有的严谨的办证程序和良好的监管体系.可以想象,那些缺乏质量保证的公证活动,即使有再强的预设法律效力,也难以抵挡人们对公证信任的日益离弃.  相似文献   

4.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书证,公证书的效力在司法活动中是其它任何书证所无法代替和比拟的,是具有权威性的特殊证据。由于公证书的特殊性,公证管理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公证文书的规范化问题。早在1956年,司法部就在总结各地公证文书制作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此后,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司法部于1981年颁行了《公证书试行格式》,促进…  相似文献   

5.
公证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证明机关,也是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先例法律赋予的证明权力。公证活动,是社会法治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制越健全,经济越发达,国际交际越频繁,公证的作用和地位越重要。我处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公证的特性及职能作用,努力探索公证发展的新思路,转变观念,不断开拓公证服务新领域,使公证业务量成倍增长。  相似文献   

6.
《公证法》中应当确立必须公证原则□龙凤麟必须公证原则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理和基本准则。所谓必须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7.
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能够达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公证法律效力在公证制度当中掌握着全局性,其是公证制度的生命所在。本文通过对公证效力的概念的分析,结合公证法律效力的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的来源,探讨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书证,公证书的效力在司法活动中是其它任何书证所无法代替和比拟的,是具有权威性的特殊证据。  相似文献   

9.
公证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运行所能达到的效果和约束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理论和公证实践的一个主要的基本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公证的职能和作用的发展;对公证效力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公证的职能和作用的认识。一、公证法律效力的来源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政府规章及人们的约定。1、法律。我国一些法律对公证的法律效力作了规定。《公证法》对公证的法律效力作了规定,体现在第三十六条关于公证证明力的规定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相似文献   

10.
正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法律行为的适当表达,同时也是对法律行为的必要约束。同样的,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所作出的要求,是开展公证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该行为准则的意义在于倡导一种科学、灵活的公证行为,其本质是引导公证主体获得法律"有限度的自由"。关于公证程序的价值,学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大体为:厘清公证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制度价值,以及保障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等。这些价值的阐述谨以成文法的要求为准,从公证的社会管理职能出发,围绕公证公信力建设而展开,具  相似文献   

11.
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可不经审判机关审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确实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矛盾纠纷的作用。但近年来虚假公证频发,暴露出公证机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中存在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虚假公证进行监督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但虚假公证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困境,应从前移监督关口、拓宽线索来源、强化精准监督等方面对虚假公证进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将公证组织的性质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其特性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公证书发出之后,公证书即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机构为保证公证书的质量,通过相应的“证后服务”或“跟踪服务”向当事人作出承诺以维护法律所赋予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证后服务”是以质量为前提的,也是以质量作保证的。这对于巩固公证的地位、提高公证质量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公民…  相似文献   

13.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也有人称之为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效力直观地体现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体现了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证效力也是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公证效力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越来越多地借助公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它的内容也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充实。《公证法》专辟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以及当事人、  相似文献   

14.
单彬 《中国司法》2008,(6):70-74
公证是依靠预设的法律效力和国家公信力支持的一种非诉法律证明活动,通过公证活动社会信用得以更好地建立和保障,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不特定的人群和某些权威机构(如法院)的普遍认同和采纳,进而规范民商事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5.
一、公证证明标准提出的意义公证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法》第二条对于公证所下的定义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目的是要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那么,如何保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出具一份公证书的依据又是什么?公证活动既然是一种证明活动,事实上是公证人员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收集证据材料,对证明对象的一种认识和判断。这里证…  相似文献   

16.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对于错误的公证,相关的公证机构、公证相对人以及其他对错误公证有责任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切实加强宗旨与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公证员树立使命感 一是加强对公证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和宣传.我们开展了对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在多种场合宣传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以国家信誉为基础,具有其他证明方式所不具备的权威性.公证员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上,以不偏不倚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工作,具有中立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具有独立性;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公证的本质属性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公证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极为广泛,公证书具有特别的效力.通过研究和宣传,我们反复告诫公证员牢牢把握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牢记自己的使命,按照本质属性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相似文献   

18.
冯健 《法制与社会》2013,(24):160-161
公证制度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法规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维护法治秩序、帮助民事纠纷调解、巩固法治社会的重要司法手段。公证的涵义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文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活动与法院的诉讼活动有所不同,公证的证明活动主要是为了帮助解决民事纠纷。它不能直接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只是提供帮助的作用。而法院诉讼活动则是为当事人的争议直接做出裁决。  相似文献   

19.
<正> 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中最基本,最首要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非讼活动。但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却同司法机关一样,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就是以事实为根据,而证明其合法性,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应当掌握好几个关系。  相似文献   

20.
一、切实加强宗旨与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公证员树立使命感 一是加强对公证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和宣传.我们开展了对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在多种场合宣传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以国家信誉为基础,具有其他证明方式所不具备的权威性.公证员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上,以不偏不倚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工作,具有中立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具有独立性;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公证的本质属性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公证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极为广泛,公证书具有特别的效力.通过研究和宣传,我们反复告诫公证员牢牢把握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牢记自己的使命,按照本质属性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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