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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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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当代重要的刑法思想,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对传统的刑法理论进行了调和,并以独特的视角对相关刑法理论进行论证.全面探析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的重要理论内核,使其具备完整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正> 社会防卫问题,在世界刑法学界已经被系统地研究了半个多世纪,并且在西方现代刑事立法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马克·安塞尔(Mare Ancel 1902—1990)是法国著名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曾任国际社会防卫协会主席(国际四大刑事科学组织之一),法国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新社会防卫论》、《社会防卫思想》,是该协会两大对立派别中的一派代表人物。  相似文献   

3.
无限防卫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无限防卫是新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好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鉴于无限防卫的研究,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比较混乱,本文就无限防卫的发展演变、立法背景、理论争议等问题作了深刻的检析。并且于论文的最后对我国新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的立法缺陷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希望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各界颇多赞许。作者不苟同于一般的肯定看法,而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批评角度,指出了立法在设计无限防卫权规定上的疏漏,揭示了刑法创立无限防卫权后所潜伏的诸多弊病,并从更深层次说明了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与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的部分认识误区有关,必须加以澄清。文章最后提出了取消无限防卫权的建议及相关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立法评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防卫限度、成立条件,增设了无限防卫制度。新刑法关于防卫限度.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的修改是立法上的进步,修改后更显完善合理.但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是权宜之计,应予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6.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于鼓励公民保护自己权利、见义勇为等,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防卫权被滥用,需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及特殊正当防卫行使的限制等方面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
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郑鸿鹄 《政法学刊》2000,17(2):50-53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且对这一规定的利弊颇有争议。本文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仍然是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所制约的有限防卫。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行为法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制度进行法学及经济学理论分析,试通过方法论的创新来阐释无限防卫权的价值、意义及功能,以期进一步厘清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中,围绕无限防卫权的各种论争的根源所在。  相似文献   

9.
我国1997年的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改并新设立了特殊防卫制度。但新《刑法》在加强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同时,无形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构成了威胁。为实现均衡保障双方的权利,许多学者提出应对措施,试图通过限制防卫人防卫权的方式,来释放因新《刑法》的修改而形成的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威胁。但这种做法又势必会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本文分析了应对措施存在的弊端,提出通过法律构建一座平衡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权益的桥梁—逆防卫制度,以期达到两者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构建双方权益的和谐保护。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中无限防卫权制度存在着语义不够明确,未规定防卫人的举证责任,可能侵犯犯罪人人权等不足之处,本文旨在对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 ,缺乏现代辩护律师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 ,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 ,有关部门权利本位的司法解释或规章使得中国的刑事辩护正在面临着让立法者始料不及的、尴尬而艰难的困境。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南连伟 《法学研究》2012,(4):138-153
风险刑法理论曲解了风险社会理论,尤其是风险范畴的真实含义,混淆了风险社会的风险与传统社会的风险。该理论针对的是传统社会的风险,它对于传统刑法理论的颠覆是无根据的。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全球性、未知性、系统性、两面性,在古典工业社会的背景下,它们被合法化为现代化的"潜在副作用",古典工业社会的刑法无法化解风险社会的风险。风险社会的危机属于系统危机,需要系统性地解决,这首先有赖于科学和政治的制度性反思。面对风险社会的危机,刑法既不应无所作为,也不应鲁莽冒进,而应当是反思性的。  相似文献   

14.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介入侦查阶段,是现实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根 据,但实际状况不尽如人意。如介入会见难;以“有碍侦查”、“国家秘密”而阻滞律师 介入;存在辩护风险,等等。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单独会见权、讯 问在场权,以及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徐久生 《北方法学》2013,7(5):91-100
费尔巴哈是集哲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的伟大学者,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其研究成果被视为犯罪心理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他坚持不懈地将刑法理论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形式的权力根据以及形式理性为依据的法理论,试图以此来抵制等级社会中各派的影响,为市民社会建立框架条件。对于德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学的发展而言,费氏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刑法思想对19世纪至20世纪的刑法学具有深远影响,对刑法理论和刑法科学而言具有方向标的意义。他提出的形式法理论尝试突破当时社会现实的束缚,关注社会各阶层的权益,对现今的中国社会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杨国章 《政法学刊》2008,25(2):9-13
在我国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刑法理念的更新以寻求情、理、法的统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因其立足人性,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等而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借鉴其"合理内核"对于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具有特别意义和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论特殊防卫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莹 《行政与法》2005,(6):124-125
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针对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与疑难问题,本文从特殊防卫权名称的确定与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第20条第3款应称为“特殊防卫权”,并且对于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做了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8.
德国近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钢 《政治与法律》2020,(3):94-112
自1969年德国刑法大改革至今的五十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机关不但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而且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五十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对其中的弊端也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19.
刑罚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强制方法。为了论证其产生与存在的合理性 ,刑法学者们提出了同态复仇说、契约说、社会防卫说、惩罚需要说等众多学说 ,阐述了其各自学说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这些学说的相继提出 ,体现其所处的时代精神 ,反映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渐迈向科学性。  相似文献   

20.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附属法,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直被视为一元化的工具价值。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社会,刑事诉讼法已被视为多元价值的结合体。但是,在价值多元的立法需求条件下,刑事诉讼制度设计采取多点定位的思维方式必然导致价值冲突调整失序,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和谐性和制度设计的逻辑统一性无法完美的实现。因而,确立程序公正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既赋予刑事诉讼法以独立的法治价值地位,有助于推进刑事法治,又为解决刑事诉讼立法技术方面的困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设计考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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