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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界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主张 ,笔者赞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观点 ,对该标准 ,学术界存在诸多质疑。该标准渊源于资本主义自由心证制度 ,其所标志的心证强度为法官的内心确信须达到高度的可能性。该标准的采用具有客观必然性 ,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应运价值 ,但对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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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无论是当事人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会涉及证明标准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的区别与共同点以便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论证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然后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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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新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某些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事实上,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适用该标准是不合理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一)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二)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规范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三)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实现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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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证明责任的实质内涵,对其实质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并在结合我国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基础上就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深入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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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论证明标准差异极大,各有所长。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侵势”标准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事资。本文通遏对英、美、法等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差异的成因及其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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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关键,对于证明标准的建构,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认为不能盲目的去建构和细化证明标准,在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同时,通过其它制度和原则保障,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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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理念 ,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最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和主体评价两个方面。既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 ,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 ,实质正义才是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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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程序性裁判领域,法院所要面对的不是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控辩双方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司法裁判活动中,被告人一般不会面临受到无根据和不公正定罪的危险,无罪推定原则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司法证明活动也无需遵循严格证明的准则。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初步确立了程序性裁判机制。与此相对应,法律也有待于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从而设定有别于实体性裁判程序的证据准入规则、责任和证明标准。随着程序性裁判制度的逐步发展,这类证据规则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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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我国现行的客观真实模式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建构上不但落后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也没能建立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借签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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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尽管有所差异 ,但却具有同质性。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不同 ,乃因其根植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对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支撑理论以及西方诉讼证明标准本土化的理论进行反思 ,有助于科学地重构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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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对等辩论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基本方法,完善和扩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在辩论主义诉讼原则下证据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本文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演变、改革与创新的过程,分析了各种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规则、实践及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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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争论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学者提出的诉讼证据本质属性只有关联性、合法性而无客观性的观点引起学界的争论。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提出客观 性悖论以及对客观性的反思有积极意义,但也有研究方法唯心化、主客体混合客体观、定案根据与诉讼证据等同化三个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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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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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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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