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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强化债权,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权采取多种担保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主要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和债务人邀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这种共同担保中各种担保方式的性质不同,一类为人的担保,一类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表现为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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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腊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债权和证约的作用。定金只适用于合同;只要适合于定金担保的合同都可适用定金;定金担保的主体只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定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具备债权范围、标的、数量、期限、方式等项基本条款。对部分履行合同的罚金,就其未履行部分合同标的价款占合同标的总价款的比例作为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比例。定金可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合并使用。定金与预付款、押金、违约金、损失赔偿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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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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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般债权能否质押,当前学界存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对立观点,赞同一般债权可质的观点偏重交易效率方面,否定一般债权质押的观点侧重交易安全方面,二者均没有把担保物权的特性与债权本身的特点结合起来考虑一般债权的可质押与否。本文认为一般债权质押其性质是"人保"而非"物保",故而一般债权之上只能设立保证担保,不能设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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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转让,各国规定不同。我国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有关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立法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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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申报存在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债权申报期限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期间,逾期未申报债权在性质上丧失的仅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与地位,不会产生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其救济方式是补充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没有申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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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存与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对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的取舍,应当建立在对资本的担保功能的认识基础上。对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也要客观辩证地看,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其对债权的所可能具有的担保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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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在中日民法中皆有规定。随着银行交易的愈加频繁,对已有债权进行一次性担保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实务上的需要,故在最高限额内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权开始被广泛地利用。将复数的债权一起进行担保,能够提高效率且减少成本,能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日本民法对其规定以前就已经在实务上有所利用,并发展到判例与法理中。从1971年日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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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是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统一、完善的中国担保物权制度。从确保债权实现、媒介资金融通、尊重意思自治、简化诉讼程序、强化诚信机制等方面评析其价值功能,从而体现担保物权立法的新趋势,立法理念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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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日1日起施行。担保法是一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现将该法几个重要问题介绍如下:一、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具有清偿债务能力,是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自己不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使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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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上强调了对担保物权的充分保护,但是破产程序涉及到众多利益的实现,劳动报酬权作为劳动者重要权利之一,也应当成为破产程序中给予保护的重点内容。担保物权和劳动报酬权同时作为破产债权,两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法律应当化解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找到均衡保护的利益平衡点及思维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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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立法对保证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已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当从平衡保证制度中各方的利益出发,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保证人权利保护的制度:一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当事人对全部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主债权承担责任;三是有必要确立有偿保证制度,从而加强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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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的担保之一的撤销权制度,其中的重要内在涵义即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的积极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担保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但由于现实中对其的把握不当,或虽然深解其意,但无法克服实际操作中的众多技术上的瓶颈。导致了撤销权于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程度和频率都要远远小于同为债的担保之一的代位权制度。而在众多问题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争议最大,其究竟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亦或是债务人不法处分的财产额。本文将通过对撤销权内在涵义的分析.权衡以上三种标准的利弊,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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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法律事务中,担保方式往往是金融机构给不给予信贷需求人信贷支持的非常关键的因素之一,而票据质押方式以其易于变现、债权成本低廉等优点受到各类债权人的青睐。但在选用票据质押这种担保方式的时候也要留心,因此从票据质押与动产质押、其他权利质押进行比较,从票据质押的背书等方面加深金融从业人员对票据质押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