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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花园”竟是“私搭违建”2016年,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某小区102室房屋,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所购房屋属于底层的,则买受方享有与之对应的底楼地面花园使用权但无所有权,此花园采用“绿化或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分隔,并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买受方必须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得阻止物业管理企业因小区的公共事务进入花园、不得改造花园内的公共设施、不得因花园的使用权向出售方主张补偿、不得对其他买受方的花园使用权持有异议且因此而解除或主张购房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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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由于近几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群众手中的钱投向何处又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精明之人看中了房地产交易,因而房屋买卖也陡然走俏。但是房屋买卖应如何进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此仍是一片茫然,导致纠纷迭起。故在此对房屋买卖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付给他方,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与房屋价值相当的价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出房屋,得到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出卖人,得到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的形式有现货出售和期货预售。房屋买卖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双方必须持有产权和身份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及有关费用并由该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出卖人将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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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李某参加所在单位新疆某管理局为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2011年1月.李某与外单位人员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单位集资房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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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农某共有一套房屋。许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陈某、农某)向乙方(许某)转让房屋所有权;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14万元后,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间钥匙。但该协议的甲方只有陈某签名,农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之后,许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陈某亦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交付给许某,并将房屋交付给许某实际居住并使用至今。之后,许某多次找陈某协商,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陈某拒绝办理。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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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上世纪50年代末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包括引起争议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60年代初.乙金业为拓展商业网点。同时甲企业为方便职工生活.经人民政府协调,由甲企业将面积为120平方米的砖水结构房屋出借给乙企业作开办商店之用,直至80年代初商店因故关闭.但房屋未归还甲企业。90年代中期甲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及政府通知.申请办理了包括该出借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乙企业得知后同期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证,未获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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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出租人向某和承租人何某签订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称主租赁合同)。后承租人何某在没有征得出租人向某同意的情况下,与罗某(次承租人)签订了租期为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称转祖合同),向某得知该转租之事后,各方当事人就转租一事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向,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要求解除主租赁合同;二、要求确认承租人何某与次承租人罗某的转租合同无效;三、要求何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腾出房屋,归还向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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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50-151
我国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制度,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依据。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登记即产生一种公信力。因此,人们都会以自己真实的身份去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可是近年来借名买房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由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时,应充分考虑房屋性质、购房意图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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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2月17日,王浩、张强在某房屋中介李梅的介绍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王浩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房屋以52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同时,李梅作为居间方、王浩作为卖方、张强作为买方,三方签订《定金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双方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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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7,56(5):10-10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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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其丈夫王某均系某纱厂的正式职工。1993年10月,夫妻二人出资4300元,购买单位按优惠价出售的职工住房一套,具有80%的产权。由李某与厂方签订的售、购房合同书规定,购房人向单位交清4300元领取《房屋产权证》后,对该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付清房款8年后进入房地产市场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1993年12月,李某与王某离婚,经协商,该房屋归李某所有。1994年3月,李某领取了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李某。之后,李某与他人(非纱厂人员)结婚并在该房居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