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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枪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如出于过失错拿了他人枪支,发现后随即归还,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同志认为:盗窃枪支罪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我认为这个看法值得商榷.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举案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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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于“明知必然性虽不希望发生而仍让其发生”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可以说有四种观点:一、间接故意说: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以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为根据,而不能以认识因素‘可能’或‘必然’为转移”认为明知必然性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放任,因此行为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二、以直接故意对待说:认为这一故意类型既不是法定的直接故意,也不是法定的间接故意,在现行立法前提下,对其“应以直接故意对待”。三、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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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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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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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逃逸"无需独立成罪;《解释》未侵犯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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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当前在法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则认为,此罪不但直接故意可以构成,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而且间接故意构成的盗窃罪还占相当的数量.我认为后一种意见值得商榷.在此,就这一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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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大陆法系的故意相比,我国刑法的故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故意状态?“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指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此结果发生,却希望实施引起此结果的行为来实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故意,属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文通过区分直接故意与闻接故意,认为这种故意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故意状态是对间接故意的厘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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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奉孝、王双喜同志在本刊1986年第8期《放火罪,还是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文中,介绍了国荣智案的案情,认为对国荣智的行为应定放火罪。我认为国荣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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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概念及其定位的新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德国刑法关于故意概念立法的争执为背景 ,介绍了主观、客观以及折衷的间接故意概念 ,剖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故意概念 ,主张故意概念应当表达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两个层次。间接故意犯罪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或危险犯。直接故意是故意的基本形态 ,而间接故意是故意成立的底线。间接故意是既有依附性也有独立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 ,也接近于有认识过失 ,把守着故意的底线 ,有着自己独特的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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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自然力或者其他意外 ;二是人为的破坏 ;三是责任者的过失。故意制造事故的案件在我国确有存在 ,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并未作出定罪量刑的规定。为弥补这一不应有的疏漏 ,我国刑法应当尽早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故意制造事故罪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人主观上有制造事故与规避责任的故意 ,且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或相关人的过错 ,行为人熟悉相关规则具有相应的技能 ,犯罪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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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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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1款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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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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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存在着“直接故意说”、“双重故意说”、“司法推定说”。“直接故意说”和“双重故意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司法推定说”则不违背刑法理论,又有利于惩治金融诈骗犯罪。但从长远角度看,为了保障人权,“司法推定说”应严格限制适用。建议修改刑法,将金融欺诈犯罪区别为两种情形: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欺诈。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目的犯;后者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是行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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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诱供,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而导致的逮捕、判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认为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故意”是嫌疑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有证明了嫌疑人具有追求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国家才不予赔偿。否则,就应赔偿。对此,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虚伪供述,要求当事人对虚伪供述所引起的错误结果报有希望或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