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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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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救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思平 《政法学刊》2008,25(5):48-51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商业秘密遭遇侵害时,权力人可以寻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当前,行政救济方面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低下和行政干预突出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决的力度;建立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的制度;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级别管辖;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等措施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救济的效率。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仅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不能很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受害人的利益。从维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出发,我国进行商业秘密刑事立法非常必要,建议在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的立法原则、罪名规定、起诉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的侵害救济是指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予实施或请求实施的救济的方法。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并经所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在一定期间不宜公开的技术信息、管理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及侵害手段、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商业秘密侵害救济的多元性和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的侵害救济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救济”本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在各种权利被侵犯时应予实施或请求实施的救济方法的总称。按《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1]《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和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手段。[2]英美法中的救济方法种类繁多,适用条件严格。由于其历史上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至今在救济方法上仍有普通法上的救济与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之分。对于商业秘密的侵害救济,普通法上主要有赔偿损失,衡平法上主要有禁令等。商业秘密的特征及侵害…  相似文献   

5.
作为法律术语的商业秘密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民事诉讼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尚未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知识等;2.经营信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  相似文献   

6.
李爽 《经济与法》2001,(12):14-15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新专利法完善了对专利权侵权的司法救济,扩大了专利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民事权利所可以禁止的相对人行为的范围,对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的计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更多的司法救济措施包括临时司法措施。这些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被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报端,然而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人民法院保护的却很鲜见。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一般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本文将就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所支出的补课费的民事救济进行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田圣斌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3,21(6):131-134
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非法泄露或者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不仅仅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所以该条的实质是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救济方法上,该条存在重大缺陷,该缺陷极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它由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并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是法治国家原则和基本法对人性尊严的尊重的体现。因此,保障法定听审请求权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定听审请求权所具有的这些不同于普通诉讼权利的特点也体现在其救济程序上。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和各审级。当事人的法定听审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宪法抗告和民事上诉。2001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法》首次规定了本审级内部治愈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侵害的民事法定听审责问程序,使受到侵害的法定听审请求权得到及时救济。这一规定不仅旨在减轻联邦宪法法院的工作负荷,也是完善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2005年德国颁布《听审责问法》再次对民事法定听审责问程序进一步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并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已形成了融行政保护、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三位一体的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正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由于历史  相似文献   

11.
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杨钧一、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1.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的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之处在于其可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为此,其权利人主要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来维护其专有的权利,排斥他人的侵害。与此同时,...  相似文献   

12.
由于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民事错案认定标准混乱、成因复杂、执行回转程序能够补救一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司法最终权威需要确立等原因,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民事审判错案的国家赔偿制度。然而,对于那些司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其公平审判权,不适用或者不能通过民事执行回转制度获得充分救济的受害人所遭受的"非正常诉讼风险"——损失,应当开辟国家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3.
有侵权必有救济。我国目前的侵权救济是建立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并行的基础上,这种侵权救济制度难以解决行政机关违法侵权与一般民事主体侵权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这类共同侵权案件中引发的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必须在审理程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上采取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4.
王忠辉 《中国律师》2008,(12):65-67
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  相似文献   

15.
李丹 《法学论坛》2005,20(5):35-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商业秘密立法比较完备,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并散见于民事、刑事法规当中。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仍然没有把商业秘密当作财产权来加以保护,其救济措施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应该突出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特点。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赵静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及其特征商定秘密侵权诉讼可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  相似文献   

18.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关系的认识以过错为区分要件,且分属支配力回复救济与支配力回复救济、损害赔偿救济的统合。结合《民法典》具体规定,注意义务扩张的程度,宜重“停止侵害”而非“妨害防止”的支配力回复性民事救济。语义表述上,不宜过多争论注意义务、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的概念区分。  相似文献   

19.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丹缨 《政法学刊》2000,17(3):27-29
环境侵害是现代社会的新型侵害行为,本文拟从民法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民事救济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常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企业内部应当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前规范以及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的事后法律救济途径等三个方面探讨了企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确保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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