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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昂 《法学杂志》2016,(9):94-102
我国试点时期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四个主要特点,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动案件办理以及以司法公正实现为基石.速裁程序是区别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新的程序类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速裁程序的价值、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构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多元价值目标要求;应做到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冯俊伟 《中国司法鉴定》2012,(5):160-162,167
荷兰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鉴定专家被认为是法官的助手.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持续影响,荷兰刑事鉴定制度吸收了更多对抗制因素.在鉴定程序上,逐渐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程序权利;在制度建构上,更为注重国家侦查权和被控方权利的有效平衡.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告知程序.其中的告知程序容易被人们忽视,笔者试图通过论述告知程序,启示行政执法人员重视告知程序,呼唤社会公众能够自觉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相似文献   

5.
孙莉 《法律科学》2007,25(2):145-152
就对权力的规制而言,一个合理分权的权力结构当是最为根本和富有实效的,然在这一根本性前提尚未具备且短期内难有实质性变化的境况下,程序对于控权的意义更应被特别强调,尤其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性立法中.因为对权力的规制需要程序要件的满足;权力行使的过程性要求对其制约的程序性;程序特别是正当程序本身即为控权机制;程序制约的过程正当性是法治之德的核心;程序的牵制性有助于催发权力结构的合理变化.但遗憾的是,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控权性质相当浓厚的程序性立法中,由立法目的所体现的对于权力刻意维护的立法指向却是需要深刻检讨的.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事难案,其虽因“确有错误”而被提起再审,但再审后仍可能维持原判;另一类是刑事冤案,即再审前已确信原生效裁判确定的“罪犯”事实上是无辜之人,再审只是为了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上回归原审程序的再审程序进行审判,产生了诸多问题.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立在审理法院、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审理方式、审理内容、裁判依据等方面既不同于一审程序也不同于二审程序的特别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距离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一现状降低了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的正当性及合法性,在高校与被处分学生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分歧.因此,按照最低程序公正要求改革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举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设定相对固化的程序,并不创设查处和答复义务,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内在地隐含于其查处的职责.举报答复行为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种,涵盖行政处理的答复为实体意义的答复.前者属于观念通知,后者系行政行为.程序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在于程序权利受到侵犯;实体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视自益性举报抑或公益性举报而定.在公益性举报,举报人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在自益性举报,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答复义务对举报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9.
王京 《中国公证》2008,(10):44-47
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就是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是否生效的确认程序.此程序目前并没有明文的规定.我处在经历了多例复查案件之后,于2004年依<继承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的遗嘱继承公证工作程序加以完善形成了现有的操作流程.  相似文献   

10.
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适用于对抗性司法程序,对于新出现的协商性司法程序不具有完整的解释力.根据认罪认罚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经验,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所谓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属于一种基于结果控制而实现的诉讼价值,被裁判者自愿放弃了无罪辩护权,也放弃了部分诉讼参与机会,却有可能通过协商、对话和达成妥协,对诉讼结局发挥影响、塑造和控制的作用,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实体收益.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建立在诉讼主体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可以被延伸适用于更多的非对抗性司法程序之中.从实质上看,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并不是对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否定或取代,而属于一种必要的理论发展.  相似文献   

11.
刑事正当程序宪法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宪法确认和采纳后的正当程序原则,对刑事程序的正当化影响深远,形成了庞大的宪法刑事程序法体系,会对刑事程序中的公民权利保障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刑事正当程序宪法化可采取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使刑事被追诉人程序权利宪法化,建立宪法权利救济机制,真正保障公民刑事正当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在传统上主要被定位于审前准备,使案件达到适合于审理的程度,从而使审前程序沦为庭审程序的附庸.但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审前程序还应具有一项重要的独立性功能——促进纠纷早日解决.本文拟从澄清相关概念着手,对我国审前程序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以期探讨出一条适用于我国的审前程序构建之路.  相似文献   

13.
谢小剑 《法商研究》2021,38(5):159-172
长期以来,我国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两者在调查主体、实体依据、程序规范、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同时开启立案调查程序,可以称之为程序"二元化模式".基于违法与犯罪不同的实体构成,以及不同的程序功能和价值追求,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侧重对人权保障的追求,职务违法调查程序侧重对效率的追求.监察程序改革开创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一元化模式",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采取几乎相同的程序规范,可能诱发权力被滥用、侵害被调查人权利的后果,故学界多主张应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由于监察调查一元化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有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的可能性不大.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应当采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相对二元化模式",在坚持调查主体、规范、证据一体的基础上,构建相对灵活的刑事立案程序,建立梯度化的强制措施体系,对职务犯罪调查应当适当允许律师介入,以便充分保障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权利,同时应适当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4.
程啸 《比较法研究》2021,(3):138-151
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实现程序,该程序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人格权禁令程序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一般化,二者属于一般与特殊的适用关系.人格权禁令程序与行为保全程序存在差异,不可互相替代,申请人可自由选择适用.人格权禁令仅适用于人格权而非所有人格权益的预防性保护.适用人格权禁令的一项重要要件即"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被侵害的人格权的类型及人格权主体遭受的损害类型的角度加以理解.人格权禁令不以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的适用为前置程序,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亦无需考虑申请人的胜诉率.人格权禁令申请错误的,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采取的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类型应当依据被侵害的人格权的种类及违法行为的类型等因素并遵循比例原则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通常被认为是仲裁的重要优点之一.保密性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参与者负担法律默示的保密义务.但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排除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16.
发回重审是重要的程序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它对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程序违法不是发回重审的充分条件;只有程序违法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响判决、并且已经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7.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规章活动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整个行政立法过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程序不象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那样复杂严格,相对比较简便灵活,讲求效率.但作为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它被要求在体现行政行为特点的同时,又符合立法行为的一般要求.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目前各国缺少较统一系统的规定.实践中大致经过起草、协商、审批、公布等几个程序.  相似文献   

18.
小额诉讼程序是以当事人视角为出发点,大量吸收和处理日常性小额纠纷的制度装置.小额诉讼是一种功能和实效有限的程序机制,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其制度功能被过分夸大和扭曲,这种法院本位主义的问题解决路径应该得到矫正.调解程序和速裁程序无法真正替代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功能的发挥,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得到立法的确认,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机制是两个最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宪法并不代表宪政,宪政的内容一方面是严格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严格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从实质宪政到程序宪政,关键在于"程序",即如何去实现上述两个功能.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强调宪法的政治纲领性,从而有意无意地漠视其法律性.宪法是政治宣言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文本?很显然,宪法首先是作为一部法律而存在的,她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性,而法律的生命在于被运用,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实施的、被执行的,否则就是"虚置"的法律,是被当作神物供起来.程序宪政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耿博  杨波 《知识产权》2008,18(1):56-60
再审程序作为前审程序的监督程序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对提起再审程序的随意性较强,则由于案件长期处于审理状态而致使社会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并且由于终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屡屡推翻则会极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在再审程序中更需结合既判力的本质、价值,严格再审程序,进一步完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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