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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7):50-52
【正】2012年第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等危险物品生产、制造、销售、购买信息(以下简称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非法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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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2005,(1):59-59
最高法院:8种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以下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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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3)
<正>(2019年10月25日)沪府规[2019]41号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检抽查.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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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5·12”汶川特大地震后。随着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深入,民用爆炸物品的需求量激增,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形势严峻。为了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科学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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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6)
放射性物品,是我国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之一。近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一些较为严重的事故。本文拟就搜集到的材料,对民用放射性物品丢失、被盗事故作些讨论,对公安机关如何加强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谈些个人意见。常见的放射性物品丢失、被盗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破坏贮存放射性物品的库房,偷窃盛放放射性物品的铝罐“卖废品”。这类事故约占丢失、被盗事故的38%。其肇事者多是不懂放射性知识的人,尤以青少年居多。铅罐和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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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54-56
由于危险物品具有杀伤、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等特性,容易导致安全事故,伤害生命,损毁财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危险物品从生产、运输、销售均实行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负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职责的公安机关来说,危险物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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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一些现象:有保安为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伤,或者保安在依职权进行管理时打伤他人或者被他人打伤,再或者有的保安在履行工作任务,如代客泊车致车主损失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双方纠缠不休,甚至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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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住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族不得侵占”;“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族不得干涉”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处理中,因涉及户口等原因,难度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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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4):11-12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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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9):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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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