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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PPP的实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即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PPP协议中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反映了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PPP协议形成的是以私人部门参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内容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新型法律关系,应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的约束。在PPP模式中,政府至少承担着三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等。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除行政主体方通过行政行为方式侵害私人部门权益等个别情形外,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通过公法或者私法方式来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包括选择仲裁和调解方式。中国可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尝试依法设立一些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由其履行公用事业的监管及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决职能。  相似文献   

2.
PPP,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模式,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之一。本文在简要辨析PPP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合同法、行政法和公共产品理论等三个不同角度分析了公共部门在PPP法律关系中的定位,提出公共部门在PPP模式中应同时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行政监管主体、产品责任担保主体等三重定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证券监管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大量中国公司境外上市,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制度理论上的支持作用明显下降,因此需要更丰富的私人利益理论共同完善对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公司境外上市监管体系的完善,要在反思传统公权监管理念的基础上,从政府公权监管和证券行业自律、政府公权监管和私权诉讼两个方面,选择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进而提出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与政府监管转型:机遇、挑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的兴起在暴露政府监管滞后的同时,也为我国政府监管转型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具体表现在监管理念的革新、监管目标的平衡、监管手段的协调、配套机制的完善等方面.面对此种机遇与挑战,为保障“互联网+”的有序推进,应全力推进政府监管转型.在监管理念上,实现由“监管”向“治理”转变;监管目标上,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监管机构上,整合多重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上,实现多重监管方式的协调;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为政府监管转型创造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5.
高俊杰 《当代法学》2016,(2):92-101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思潮的双重影响下,政府特许经营逐渐成为我国公用事业服务的重要模式.就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整体运营看,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可能产生行政法上之多元纠纷:行政机关在准入阶段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利益保护方式取决于公益与私益的衡量;私人有权就行政机关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或补偿,行政机关则只能凭借行政优益权强制私人履行约定;私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违反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正当程序等义务,应赋予消费者相应的公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违反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应承担必要的国家赔偿责任.对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公私合谋损害公共利益之救济,目前则主要依靠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监督.  相似文献   

6.
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管控型的监管模式不仅滞后于社会对平台监管的需求,也损害了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公信力。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7.
在PPP项目合同或者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政府有权单方变更PPP合同.政府有权单方变更PPP合同是由PPP项目的周期长和情况复杂等特点所决定的.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的适用条件、内容、限制和补偿.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应遵循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和物有所值的实体要件,也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PPP合同应当直接规定政府可以请求变更PPP项目规模或性质的限制条件,政府单方变更权应受到未实质和根本改变合同内容的限制.政府在单方变更PPP合同时,应对私人主体作出一定的补偿,以弥补给私人主体所造成的损失.中国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应给予政府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充分的重视,这是化解来自东道国政府的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8.
刘满达 《法学》2005,(3):85-93
在线拍卖公司通过用户注册制度、反馈系统、第三方服务和私人调查等所倡导的“社区监管”模式,虽然能给用户带来某些经济和心理上的利益,但并不是一种防范欺诈的可靠手段。拍卖网站还须实施其他形式的监管规则或者应处于政府和法律的荫蔽之下。  相似文献   

9.
万方 《法商研究》2023,(2):146-158
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中存在着多元的主体与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传统行政手段难以充分发挥对网络直播营销乱象的管理效能,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直播营销平台设置了诸多监管职责。直播营销平台借助监管职责的行使及自身的技术权力,对直播营销经营者有着强大的支配力,此种平台权力属于典型的私权力。通过直播营销平台进行的平台治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平台在私利性的驱动下极易不当行使权力,存在监管困局。应确定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引入公法规范行权行为,构建内外部救济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以确保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力的正当行使及监管职责的充分履行。  相似文献   

10.
李帅  屈茂辉 《法学评论》2022,(4):148-160
数字货币的技术风险、国际流动性风险和国际利益冲突风险,各国难以独自监管,出路在于建立国际监管法律秩序。应当确立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平衡、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接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信用统一的监管法律原则;应当制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协定,数字货币常规业务、技术、违法犯罪国际监管机构组织法,以及交易平台国际行业协会、国际纠纷仲裁庭组织法。基于拥抱数字货币、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和数字财富的时代新潮,我国应立定国家数字货币的使命,适时调整民间数字货币的禁止政策,并引领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秩序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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