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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ISBN:978-7-5118-9488-5定价:39元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4月内容介绍:本书是王敬波教授长期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集结,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发展、国内与国外经验的重要著作。本书从理论上研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九个关键问题,包括信息公开的基本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信息与政府数据开放、公开信息的申请、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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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ISBN:978-7-5118-9488-5定价:39元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4月内容介绍:本书是王敬波教授长期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集结,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发展、国内与国外经验的重要著作。本书从理论上研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九个关键问题,包括信息公开的基本界定、信  相似文献   

3.
<正>ISBN:978-7-5118-9488-5定价:39元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4月内容介绍:本书是王敬波教授长期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集结,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发展、国内与国外经验的重要著作。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政府机关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不少阻力。实践中,行政机关以审查申请用途的方式限制公众申请政府信息,且对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等存在错误认识,申请的处理还欠规范,不公开理由也缺乏依据。推进依申请公开制度,必须厘清公开与不公开界限,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的审查,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透露,从2012年3月开始,他们以公民个人身份向42家部委机关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但仅有9家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其余33家部委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其中央行的理由是:人均办公经费是"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公众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官员工资等政府信息遭拒,并不鲜见:曾广泛引发关注的"表哥"败露  相似文献   

6.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明湖 《法治研究》2011,(1):99-10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7.
寿涛 《法制与社会》2014,(11):130-132
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和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都遇到了阻碍,问题的根源往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不明确和模糊性。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张微 《政法学刊》2014,(5):113-116
朱令案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学界对于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首要的分歧在于朱令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无论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朱令案中被害人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都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0.
肖明 《法学》2011,(10)
根据对88个行政机关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公布的24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分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无论是在公开数量还是在公开内容方面都已经成为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首要机制。依申请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予承认。绝大部分公开申请都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同意。事实操作性理由而非法定不予公开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拒绝公开申请决定的主要原因。行政复议是信息公开领域的主要法律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数量与活跃程度正逐年提高。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至2009年11月之间公布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申请标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予以给付的标准、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形成政府信息的基础性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行性义务之间的关系等四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的行政自制模式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应考虑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法》,并引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模式,完善司法审查救济模式,以促进全部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信息都能依法公开。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公开的管理体制、公开渠道、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方面分别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机制、规范并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推动信息公开渠道的多元化构建、创新信息公开救济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中,要把握好政府信息的界定、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信息公开的决定、信息公开的收费等问题。此外,还应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3.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相似文献   

14.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以政府财政信息为指向的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行动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这些以公民名义提起的象征性行动主要目的是检验《条例》及其规则的效力,向政府及其官员施加信息公开的压力。象征性行动表明了实现信息公开的实质性目标的障碍,体现了公民的行动策略及多元目标诉求,也具有权利表达、厘定政府责任并重构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多重意义。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成为《条例》的实施者,具有推动信息公开的良好激励,而且公民申请实践也推动了制度的变迁。  相似文献   

1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相似文献   

16.
《政府法制》2010,(1):25-25
自《政府信息公开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近万件。为便于公众提出申请和进行咨询,在档案馆、图书馆、市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等处,上海市共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641个.  相似文献   

17.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刑罚执行、强制戒毒、法律服务管理、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工作职责,全面正确实施《条例》是更好的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题中应有之义。《条例》施行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是否按照《条例》要求自觉完整准确履行了主动公开义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依照程序完整准确履行了公开义务,司法行政工作中哪些是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依申请应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不应公开的信息,如何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如何应对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复议和诉讼,办案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等,都是亟需研究并予以正确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区县机关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等现象突出。  相似文献   

19.
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明确的申请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启动的前提之一。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补正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申请人补正是否规范、行政机关对补正后的申请如何答复等问题,由于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司法经验相对匮乏等原因,尚需审判庭深入思考和审慎处理。  相似文献   

20.
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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