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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近年来,在国外和我国香港,把著名商标作为城名抢注的情况非常严重,并多次见于报端。 1998年 5月 20日《解放日报》报道:香港某信息公司自1997年 3月起,在国际互联网(NTERNET)上抢注了600多个国内企业的著名商标和企业名称。长虹、海尔、青岛啤酒、红塔山和五粮液等400多个国内著名商标的国际城名早被抢注。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抢注城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国际互联网城名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城名就归谁所有。我国城名注册兼采申请在先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城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否…  相似文献   

2.
域名与商标、商号具有相似的功能和价值,在互联网中容易发生冲突,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域名对在先商标和商号的冲击。在解决此类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利益平衡原则。我国需要通过完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来解决域名冲突。  相似文献   

3.
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因特网,是一个由分布在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大大小小的计算机网络依据共同遵守的协议相互联结而形成的网际网。因特网用户共同遵守的协议为,TCP/IP协议。根据该协议,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确定其身份的IP地址,IP地址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每8位一个字节,共划  相似文献   

4.
蔺建平  高茹 《河北法学》2006,24(12):130-134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网络时代必然出现的现象,如何预防和解决该冲突,既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难点.域名与商标具有各自的含义和价值,通过研究双方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再结合域名和商标之间内在的联系和区别,我们不难找出冲突的原因所在.针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将其解决策略归为技术性策略和制度性策略两类,以期能够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解决或协调域名和商标间的争议提供一个参考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谈中文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郝玉强 《知识产权》2001,11(4):21-23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文域名中使用的主体是中文,因此,与我国注册商标中的大部分文字商标的冲突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作一分析,以求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6.
2012年6月4日,ICANN发布了《gTLD申请指南2012年版》,与2011年的申请指南相比,这一最新指南除了包含gTLD申请流程简介、评估程序和标准等传统模块之外,还在模块5之中特别增加了商标信息交换机构(Trade mark Clearing house)和商标授权后争端解决程  相似文献   

7.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主体通过计算机在因特网上登录的地址。域名设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识别主机,使人们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世界中惟一地确认并访问所需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已成为集通讯、贸易、商务等一系列功能于一身的巨大的信息资源库。而要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个信息资源库,就必须首先拥有自己的域名。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志。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也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网上分布或接收经营信息和各种广告,从事各种电子交易等贸易活动。因此,域名已不仅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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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显著性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前件,它既可以来自标识本身,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以普通方式出现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修改了1994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列项中删除了姓氏一项,使显著性不再是姓氏获得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不但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符合制度内在的逻辑性。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应该首先规定姓氏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然后再以原则性规定排除其适用,即通过考虑姓氏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认定姓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11.
虽然诚如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所言:“中国的入网工作,总的是由国家管理的,不太容易出现大量‘抢注’;即使偶而出现了,在本国也较容易解决”(1)。但是实践却表明,我国并非域名抢注者的禁地:早在1996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络后不久,即发生了逾400余家中国知名工商企业的著名商标或企业名称在互联网络上被境外机构抢注的重大新闻事件(2),而近两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络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域名”与“域名抢注”更是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cn”下域名抢注案件的审理结果…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企业的中文名称需要登记使用,同时也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企业的英文名称的使用以及法律保护一直没有明确。在国际贸易中以及在互联网业务上,企业经常要使用一个固定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但是又极容易同国外的商号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对于一个主要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及贸易代理的企业,  相似文献   

13.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属于俣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4和析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合同法》第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14.
一个主要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及贸易代理的企业,是否能以自己的英文名称的缩写注册域名并受到保护,即使这一缩写与他人用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相同?这是出现在域名纠纷中的现实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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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7年6月14日,菲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系英国注 册公司,以下简称菲林公司)将"爱家"字号在我国国 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 为第1031983号。国家工商局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三十五 类,即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估价、推销 (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有效期为十年。2000年4月10日, 西安爱家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经 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通信器材等的销 售及相片的冲印服务。菲林公司以爱家公司未经其同意, 擅自将菲林公司注册商标"爱家"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服务和 商业广告中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构成对 菲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爱家公司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菲林公司损失5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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