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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上的"人"的特征分析1949年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之后的四部中国宪法,可以看到宪法上的"人"①有两次转型。1949年《共同纲领》对"人"有两种表达,一是"人民",一是"国民"。《共同纲领》特别有意思,它把所有的权利都给了人民,把义务都给了国民。当它规定权利时就说人民有什么权利,当它规定义务时就说国民有什么样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1954年宪法开始使用公民这个概念,权利和义务在公民身上得到统一。从以人民的身份享有权利到以公民的身份享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上的人的第一次转型。第二次转型就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这个条款被称为人权条款。在人权条款入宪之前,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只有一个例外,即总纲第32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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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法理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生活特别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常见、常用的两个词。人们说,"我有权讲话";或者说,"我有权管你"。这两个"权"字相同,而内涵是不同的,前者是"权利"(言论自由权利),后者是"权力"(行政管理权力)。但人们往往分不清二者的区别,时常混用,也没有弄清或摆正两者的关系,乃至导致侵权(权利)、越权(权力)等不法行为。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加以澄清,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和权力意识。一、权利与权力的涵义权利与权力是法理学,特别是宪法学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宪法和其他公法与私法上的基本细胞,是立法体系中的基本元素。任何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以及法学原理,最后都可以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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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是现代社会救助的源头和重要内容,无论是物质救助、精神救助还是能力救助,隐藏在其后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救助的本质是保障救助对象的社会权利。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实践中虽然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对公民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弱势群体尤其是救助对象的权利被合理或不合理"剥夺"形成权利贫困,要求以一种公权力为基础的主体来帮助权利主体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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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受教育权"平等"的理解 什么是受教育权?首先,从权利主体而言,它应涵盖全体公民,即不分年龄、种族、信仰、政治经济地位,人人享有这一权利;其次,定义应当体现在由人类需要决定和支配下形成的社会关系中,受教育权是现实世界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第三,受教育权反映在一国制定法中,是一项法定权利,公民是在法律之下享有这种权利(虽然有时法定权利只有象征意义,并不能全部落到实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受教育是全体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平等享有的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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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世纪,我们引以为豪的是改革开放这一伟大的事业,她带来了经济的腾飞和国力的提升,也孕育了法治之路。21世纪,伴随着"法治国家"世纪的到来,我们将迎来权利的时代。无论是在普通的街头巷尾,还是在繁华的都市角落,人们时刻可以感受到权利的力量,中国将不再是一个漠视权利的国家。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权利相对于义务,其在法律上往往体现为救济,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与救济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历史地看,为了化解社会纠纷,保障社会良性发展,救济制度在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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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权利的讨论贯穿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先后经历了古代附魅动物权利观、近代祛魅动物权利观、现当代返魅动物权利观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活熊取胆"无疑是这一进程中的插曲,以此为出发点,在历史背景中探讨动物权利的演变,探索有效保护动物、实现人和动物和谐统一的动物保护之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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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确实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义,也给现行公用物制度下与一般公不动产相邻的私不动产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尤其在公用物制度推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改革的大趋势下,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剩余物权",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和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之间会发生名实不符。为使私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充分保障,就应当修订现行相关行政公物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已经特定化的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物权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扩大对公用物制度中私权的司法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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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川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59-60
宪法文化权利并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宪法学范畴,它是由"文化权利"这一范畴变化衍生出来的。从宪法层面出发,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文化权利,有利于从法律体系上完善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和制度,也有利于宣示国家对文化发展的重视程度。宪法文化权利的规定有助于公民精神和个性层面的结构优化,也有利于对人性弱点的改造,提升公民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礼仪。我们要在理论上树立起宪法文化权利的权威地位,从宪法规范的明确、部门法的制定以及文化平等权的保护等方面实现宪法文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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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的角度解释服务型政府的行为限度有一定的缺陷,以公民基本权利为视角的法学方法可以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解决这一难题作出贡献。按传统的权利划分法,公民基本权利可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这两类权利为服务型政府的行为限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政府对公民的消极权利应尽量尊重,行为以实现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为限;对公民的积极权利,应根据社会权利的性质和权利主体类型承担某些"即时实现"的义务,在深度上则以保护"人性尊严"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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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发展史上,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以个人自由和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即"第一代人权"概念,属于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二战后西方国家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又称第二代人权为积极权利。第二代人权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权和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生活保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住房权作为第二代人权被国际公约提出后,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立法保障,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的过度推进,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严重缺位,故应该加强对住房权的重视和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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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倡导"海洋自由"精神,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践行这一精神。《公约》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赋予不同行为体在不同海域和问题领域不同的权利,保障了公平的实现。《公约》规定尊重不同行为体的权利,确保权利不受侵犯。《公约》规定不同行为体用合作方式行使共同权利,捍卫共同利益,用"非零和博弈"的合作思维代替"零和博弈"的竞争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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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11)
在担任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中,虽不乏一些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优秀代表,但从总体上看,他们中许多人履行代表职责却很不积极,存在"三少"现象: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少。代表小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层组织",是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既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职责和义务。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官员代表"很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笔者曾作过调查,占某地人大代表总数一半以上的"官员代表"中,在五年代表任期内,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五次以下的有60%,一次也没有参加的有15%。二是提议案、建议少。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如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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