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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浅析“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救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近几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海运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的违约属性,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提单己经成为在国际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全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承运人无单放货给贸易、航运等各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无单放货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发生。本文通过结合学者相关理论从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责任角度切入,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5.
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需要结合时代的具体情势而定.即便要通过法律来加固道德,也需惩治与激励双管齐下,注意发挥法律的激励作用.在讨论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鉴于我国《刑法》结构与西方国家不同,不宜简单地移植西方国家《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而应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途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吴笛 《法制与社会》2012,(1):286-287
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万能论”分析,阐述将“见危不数”列入刑法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7.
柴青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2,(21):237-238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徐瑾 《法制与社会》2010,(35):360-360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9.
两岸无单放货场合下责任竞合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承运人而言,交货时收回正本提单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即物权意义与债权意义。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会同时侵犯提单持有人基于货物占有关系的物权与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债权,其依侵权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依合同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传统民法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以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现象为研究背景,从两岸民法和海商法的现行规定、判例出发,逐一探讨责任竞合基础、承运人承责方式、责任竞合内涵与竞合模式评价等四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提单发展到今天己经成为在国际贸易买卖、运输、结算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本文指出也正是通过凭正本提单议付结汇和提取货物,才使整个国际经济贸易既具有安全性又具有效率性。而无单放货使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了损失,破坏了提单的信用机制。文中认为提单的物权性对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究为侵权还是违约有着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1.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3.
本文分析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 ,指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 ,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 ,否则将侵害未获支付的卖方对海运货物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14.
论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的义务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结合各国国内立法、国际航运公约以及最新的《运输法草案》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贸易法上买方的拒收权、运输合同的性质以及航运实践进行分析,对运输合同下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的义务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在新合同法中 ,有一些货物运输方面的法规是海商法法所没有的 ,且合同法和海商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条款必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产生影响。本文分析了这些条款的差异和效力。  相似文献   

16.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中国大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1月正式实施,四地间法律效力的相互承认问题获得基本解决。至此,需要面对的便不仅仅是四地间法律规定的表面歧异问题,更应关注为具体案件确定准据法时所要面对的现实法律冲突问题。试就"两岸四地"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法律冲突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对首要义务进行界定,指出首要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是即使存在不负责事项时仍被考量是否有效履行的义务。分析和评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关于首要义务的争论,指出目前海商法学界关于首要义务的讨论仍处于讨论主题不明确的状态,这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为方便相关纠纷解决,建议参照《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90年韩国商法典》等的规定,直接在法律中明确首要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对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绪雨 《现代法学》2007,29(5):153-15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并非完全来自于实然,来自于基于效益的目的理性,若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未经法律价值评价,纯粹基于效用与发展国际航运经济的目的理性,不可能得到一个国际航运秩序的"应然"法律规范,亦即表达一项"应然"的航运法律概念。而纯粹脱离国际航运实践效用目的,仅依凭法律价值的"应然"本身,亦不可能创造出能够有效调整国际航运实践的法律秩序。只有在价值与航运事实目的,应然与实然,彼此相互对应,且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构成同确保基于正义的价值理性的实现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产生真正实际有效的和相对符合正义的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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