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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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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多方当事人争议在仲裁实践中遭遇尴尬。仲裁协议相对性的现实障碍,催生了学者们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想。作者首先澄清了理论界某些对“仲裁第三人”认识上的误区,总结并深刻评析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观点,结合对国外立法和仲裁规则的解读,实证地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并得出结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否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国外各主要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而我国学者们由于对仲裁以及仲裁第三人的不同认识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大致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本文在对以上内容的分析之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即基于对仲裁所存在的基础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我国不宜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仲裁与第三人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仲裁应和诉讼一样,设立第三人制度。本文从仲裁内在的原则出发,通过比较国际上一些通行的作法,结合我国诉讼和仲裁立法与实践,认为仲裁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本文对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以及合并仲裁的问题 ,结合国外有关立法及我国目前实践做法 ,进行了深入分析 ,论述了仲裁中追加第三人及合并仲裁的限制条件 ,并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仲裁第三人问题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并成为仲裁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仿照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存在种种缺陷,应当从实体角度定义仲裁第三人,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界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李军 《政法论丛》2013,(6):37-43
目前部分仲裁较发达的国家和国际仲裁机构已经试行了仲裁第三人程序.而我国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场当前正处在徘徊中,部分仲裁机构曾进行过实践,但是现在又放弃了改革.司法实践中曾意图构建该制度,但是迄今尚未完成.而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已有仲裁协议扩展的立法和理论基础,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8.
余子新  甘玲 《法学杂志》2004,25(3):36-38
合同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分别是合同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颇存争议的问题。仲裁第三人与合同第三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既非同一主体,也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主体关系。仲裁第三人是指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它不可避免地要向合同第三人延伸,又不可能延伸到合同第三人所能达到的广度。  相似文献   

9.
连晓坚 《法制与社会》2010,(17):298-298
仲裁程序中是否应像民事诉讼程序一样有第三人,是一直争议不止的问题。本文直视仲裁第三人制度设立存在的困难,对其效益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依意思自治的原则,作出肯定性结论。  相似文献   

10.
仲裁第三人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关于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争议 第三人,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由于仲裁程序的发生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即仲裁要以当事人双方有仲裁协议为前提,而第三人与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仲裁协议,这就构成了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第三人问题的焦点。一些同志认为,仲裁活动中不存在第三人,其基本理由是我国《仲裁法》没有对第三人能否参加仲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张琳 《行政与法》2005,(12):106-108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之效力及可执行性等方式进行监督,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却也挫伤了仲裁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监督本身也应置身于一定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2.
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温树斌 《法学论坛》2000,15(2):100-104
本文以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仲裁实践和学者们的著述为基础,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地国法的适用、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和裁决执行地法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则,以便为正确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供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4.
采用仲裁模式处理矛盾突出又没有太多经济效益的医患纠纷初期,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参与并在财力上对仲裁机构予以支持,但长久如此既不利于仲裁模式处理医患纠纷的推广,也不利于仲裁的公正性及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如何不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通过裁决纠纷本身获得合理的报酬维持运行是亟待破解的难题。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医患纠纷仲裁模式若能与正在推行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可能是解决仲裁长期运转费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这种审理与理赔模式的整合,实际上涉及到医患纠纷仲裁是否存在第三人、承保方能否成为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本文以深圳市医患纠纷仲裁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The paper studies the concept of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n comparing with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t also stresses on the connec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the place of hearing,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deliberates the case, as well as the method of deciding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the determination o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n China.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it is important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China and amend domestic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in determing place of arbitration properly. Zhao Xiuwen, professor, has been teach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 the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ince 1984. She used to be a Fulbright research scholar in Georgetown Law Center of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and other universities (USA), and as a visiting professor in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UK, Germany, Italy, Austria and Australia). She also works in the panel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 and some loc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s in China. She is the author of several books and dozens of articl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e. arbitration system i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law, etc.  相似文献   

16.
瑕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内容存在些许缺陷的书面文件。一个仲裁协议是否瑕疵仲裁协议,取决于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规定的过于严苛,使许多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瑕疵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丧失了仲裁救济途径。我国的仲裁法亟待完善,亟待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应当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仲裁法律,使我国的仲裁法与各国法律保持一致,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海运大国,我国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争议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案件仲裁中心,这样才能与我国的贸易大国、海运大国地位相匹配。  相似文献   

17.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案件大量存在。但是现行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地设定第三人制度,这对案件的处理带来诸多障碍。设立第三人制度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处罚决定的接受和执行。第三人的设立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理,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及节约社会资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应赋予第三人具有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权利,这样便于第三人积极参与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杨莹  付海梅 《行政与法》2005,(10):40-41
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三部门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也面临着很多问题。针对第三部门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治理理论的视野出发,从法律方面,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和第三部门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多种途径培育第三部门。  相似文献   

19.
法人目的的限制系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之限制,以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行为为其外在表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不宜认定法人目的外行为绝对无效。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但民商立法已认识到这一做法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并于合同法中有所修正。  相似文献   

20.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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