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犯罪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生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例已经严重偏离了正常值,医疗保健等机构实施的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却愈演愈烈.这种行为是造成新生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最直接原因.为了有力打击这些行为,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将这些行为犯罪化,但目前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相似文献   

2.
刑法谦抑——由一则建议稿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选取目前备受争议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刑法谦抑的理论内涵和宪法基础,概括了实现刑法谦抑的基本途径。文章的最后,就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并倡导一种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具有谦抑品格的刑法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3.
对于伤害胎儿的行为,传统理论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的争论.无罪说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国人也难以接受;有罪说难免有违返罪刑法定原则之嫌.隔离犯中的不作为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上述两个看似难以兼容的问题:伤害胎儿的行为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还不紧迫,即是先前行为,将伤害胎儿至胎儿活着出生的阶段视为行为人的不作为即实行行为的着手...  相似文献   

4.
对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有不同观点.文章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利害,并就实例分析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总被引:20,自引:1,他引:19  
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 ,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有必要重新确认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本文认为 ,法律上的胎儿不能以医学和生物学标准判断 ,应当以民法的精神界定 ,冷冻的胚胎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胎儿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 ,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 ,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要对胎儿的具体权利内容加以肯定并落实具体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只在个别情况下由法律另行规定给予其特殊保护。刑法上胎儿也不属于“法益”的范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现代社会对胎儿有影响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如药物,烟酒,不洁性交,车祸,辐射,噪声等环境污染以及医疗失误等等,外界因素导致胎儿出生后畸形、残障、患病等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法律意义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7.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8.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与必须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保护胎儿的利益本质上是保护胎儿活产后人的生命法益,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我国未来民法典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要界定清楚:胎儿的法律涵义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特征。  相似文献   

9.
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法益的保护就一直是民法学家悬而未决的一个古老话题。由于胎儿生理上的特殊性,因此,胎儿法益的保护总是与科学技术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胎儿手术、冷冻胚胎、治疗性克隆以及胎儿组织移植等新型医学术语的出现,关于胎儿的立法现状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尤甚。因此,应着重对胎儿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以及胎儿的物质性人格法益等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10.
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其受孕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之后畸形或疾病的情况下,不让胎儿对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显然不公平。本文检讨了我国现行立法,论述了不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通过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达到保护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最后论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