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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讨薪的高发期,一些用工单位、雇主为了拖欠乃至克扣工人工资,又是转移财产,又是逃匿"玩失踪",用尽花样,耍尽手段拒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然而,法律利剑不再沉默,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者倘若一再执迷不悟,牢狱之灾必将离之不远。最近,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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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与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争论由来已久,各持一词。支持者认为,此举可以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减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反对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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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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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包括具体承包方及发包方,社会保险类费用应该包括在劳动报酬的范围内,但劳务报酬、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不应包括在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两种,该罪可能与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竞合,适用时应按照罪数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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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或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却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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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制完善和司法活动,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升社会诚信,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统一适用规范,注重个案区别对待原则,融会刑法谦抑理念,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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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行为可以分为财产指向型、行为人指向型和劳动报酬材料指向型三种。且这三种类型逃避支付的认定均需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境下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存在着支付义务的转移,因此,"包工头"也可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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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8日下午,由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月28日,奉贤区法院对沪上首例恶意欠薪案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刚(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3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44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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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今年1月23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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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月22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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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当前,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尤其在农民工群体中表现突出,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从保障民生还是从完善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立法层面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有序运行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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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功能异化及现实表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4月13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条文表述看,本罪仅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是由于个人履行能力的不足,难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仍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然而,本罪在立法上的不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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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确实有力的避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既调和了劳资间的尖锐矛盾,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稳定环境。本文通过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而论及其在巩固劳资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请将其与相关罪名进行辨析,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界限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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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拓宽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途径,提高了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有利于巩固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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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这一合同违约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被质疑是将刑罚权过分扩张至了民事、行政领域,但近年来暴力、群体性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把握轻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入罪标准,保证刑事法律和民事、行政法律各司其职,成为检察实务中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刚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借鉴学术理论成果,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对几类典型轻微欠薪案件的入罪标准展开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