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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该是过失,不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不例外。但从应然的角度说,应该确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严格责任。在现行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而从危害程度和预防的需要看,有增设本罪的危险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刑修(八)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进行修改,通过实行行为前置使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由过失犯变为故意犯,虽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但依照我国刑法贯彻的旧过失论,没有惩处过失危险犯的空间,因此仍然存在环境法益刑法保护不足与环境污染犯罪化需求间的矛盾。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通行的新过失论,强化风险社会中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过失犯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3.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是一种行为类型的范畴;危险犯和未遂犯、过失犯拥有为了防范危险行为的共同入罪原因,但是彼此却不相同。过失危险犯有存在余地,而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进一步细化则没有必要;具体罪名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行为类型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6.
轰动全国的钱塘江“豆腐渣”工程被告被宣布无罪释放暴露了我国刑事法的尴尬 ,借鉴国际上的过失危险犯罪理论及立法实践 ,建议我国增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罪  相似文献   

7.
轰动全国的钱塘江“豆腐潭”工程被告被宣布无罪释放暴露了我国刑事法的尴尬,借鉴国际上的过失危险犯罪理论及立法实践,建议我国增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罪”。  相似文献   

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为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无限额罚金制应改为限额罚金制,并且还应增设教育性、民事性与行政性等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9.
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犯的罪状表述中应该明文规定“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应明显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过失犯应与故意犯单列条文进行规定,不宜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更不宜配置同样的法定刑。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立法上应增设过失危险犯与过失举动犯。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1.
对向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内涵的界定在国内外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对向犯的上位概念"必要共犯"理论的分析,揭示对向犯的本质,并梳理目前学界有关对向犯的研究成果,试图突破现有的理论窠臼,从行为主体和对向关系两方面来探究对向犯的形成结构。  相似文献   

12.
对向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对向关系”的界定在国内外争议较大.通过对向犯的上位概念必要共犯的理论分析,可以揭示对向犯的本质,考量我国对向犯相关理论,并从对向犯的行为主体出发,得出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即为其行为主体除了是各该行为事实的行为主体外,同时以相互对立的行为主体为其行为的对象.  相似文献   

13.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食品监管渎职罪"入刑"后,由于监管部门混乱,监管职责的交叉和空白致使该罪发现查处难;刑法规范本身用语的模糊性,结果犯的入罪门槛高,因果关系认定难,与其他犯罪难以区分等因素导致其具体适用难;加之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等原因,使得设立该罪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需要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监管者队伍,通过明确刑法用语、引入危险刑法理念变结果犯为危险犯、采取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等来完善刑法法规,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难寻求出路。  相似文献   

1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刑法维护职业安全、保障劳动权的立法精神.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性质上是单位犯罪;是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权的犯罪;是过失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规定不尽合理,应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此,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立法规制为结果犯,因此“重大损失”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加上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重大损失”的计算问题予以明确,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较大,影响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大损失”的地位、内容、计算方法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索,可以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非法传销”明确入罪,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以往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得罪与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除准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外。应注意三点:一是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三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罪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赃物犯罪是一类性质较轻的犯罪 ,但其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联系紧密。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治动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主体是一般主体。加强对赃物犯罪的惩治 ,可以有效遏止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19.
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并对其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作出明确规定。而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如何处理,本文从基本类型、归责原则和是否适用限额赔偿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西部地区毒品犯罪问题目前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国禁毒工作.来自境外的毒品对西部地区禁毒工作影响巨大,不仅引发杀人、抢劫、盗窃等各种刑事犯罪,而且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危害、影响也已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我们应当从"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这一方针出发,结合各种禁毒对策,来更有效地遏制我国毒品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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