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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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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也即在于实现法官独立,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改革的内容应当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法官审判不独立的问题包括法院内外部两方面对法官独立的干涉.上海方案的法官独立改革内容与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之间,只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上海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实行员额分级管理制、细化法官终身责任制、明确上下法院关系、改革外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实体证据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2.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3.
检察官管理制度是由多种制度构成的体系。采取行政化管理模式,有利于实施有效管控,但不利于凸显司法官属性,去行政化是检察改革应有的方向。严格而细致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了对检察官的精细化管理,但是造成检察官管理成为公司化管理模式的翻版,适当简化考核项目应当是检察官管理制度将来调整的方向。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员额制旨在实现司法精英化目标,其价值和实践效果值得肯定,但是当前员额制尚有不足,应当根据司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强化司法责任制对防止冤错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司法责任不宜泛化,如果办案责任制设计不合理,容易损伤办案人员应有的司法人格。检察官管理制度如何设定,关系重大,司法职业的吸引力要素也是合理设定管理制度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
黄欣  李春浩  宋红 《法制与经济》2009,(23):61-62,65
司法审判是公民个人为权力而斗争的舞台,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我国的司法审判却带有行政化倾向,这不仅与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行政化相关,也与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审判方式及诉讼理念密切相关。若要使我国的司法审判走出行政化的困境,不仅应该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还应当以现代诉讼模式的构建来实现我国司法审判的中立与独立。  相似文献   

5.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它的法律制度、官吏考核制度对封建社会乃至今天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秦朝官吏考核制度.既包括一般行政官员的考核制度又包括监狱官吏的考核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狱吏考核制度与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表现了封建社会王朝政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相似文献   

6.
构建和谐社会要改革我们现在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利益化几个方面,建立司法一元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作为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制度已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和强大的生命力,但是长期以来形成司法行政合一管理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不仅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不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现行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是当前深化法院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当务之急。 一、忧患所困——法院工作行政化色彩之表现 几千年来,我国的司法制度一直是司行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没有独立的司法机…  相似文献   

8.
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而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存在征行政化的倾向,成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点,也是近年来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端。本文从司法独立理论的要求出发,确立司法行政化的合理界限。有利于人们认清司法独立的内在含义,能够使人们对司法行政化有理性的认识,消除对司法行政化盲目的排斥心理。  相似文献   

9.
本文意在分析我国司法体制运行中的所存在的行政化痼疾。文章分析了司法体制行政化问题的表现、劣势、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审查形式化的固有缺陷、便宜结案的办案模式及审级制度内在的行政化元素,为当事人通过上诉解决纠纷提供了心理暗示和路径依赖。而上诉考核机制的矫正功能和激励效用极为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可考虑引入上诉考核的替代性机制:一方面,构建相应的基础性保障机制,扩展司法实质性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能力;另一方面,对审级进行功能划分,升格上诉程序品质以及建立诉讼成本分担机制,应更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郭金才 《法制与社会》2010,(10):113-114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及司法腐败等现状令人堪忧,为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就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独立;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加快司法运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增强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2.
非行政化的准司法制度——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行政化和准司法化的中国公证制度 从非行政化到社会化到法制化再到法治化(也叫准司法化),这是政府行政机关向法治政府不断发展的由低到高的四个基本步骤。同理,这四个步骤也属于司法机关不断还原为真正的司法机关的由低到高的四个基本步骤。  相似文献   

13.
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司法地方化妨害法律的统一实施,影响司法权威,需要通过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加以弱化。这一改革方案需要一一加以落实,必须细化具体措施和完善配套制度。超越地方主义与去行政化应双管齐下,避免顾此失彼——在弱化地方主义的同时强化了省级以下审判机关的内部统制,将使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加剧;并就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和相关细节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在理论上的司法属性并没有改变法院现行体制本身的行政化。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 ,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 ,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就应当走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15.
张龙 《法制与社会》2014,(16):113-114
有学者称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处不在行政之中",办案实践中,沿用"承办人—科(处)长—(副)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违背司法活动所要求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本文在对主任检察官制度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去行政化的必要性进行探析,进而提出主任检察官制度下如何去行政化,凸显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  相似文献   

16.
陈华 《法制与社会》2016,(4):203-204
司法体制改革最主要的任务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地方化、法院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要想实现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要以法官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独立性为基础,捋顺法院纵向指导关系,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合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的法院管理体制,有效实现法院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17.
法官分类与职权分配本应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议题,而今却呈现出学术供给不足、法律规定 不佳、实践运行不畅的局面。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法官分类行政化的趋势,由此带来了法官任职资 历化、法官身份荣誉化、法官权限混同化以及司法行政化等弊端。为让司法回归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让法官成 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需要重新审视法官分类,推动其由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可以将法官分为助理法官、普通法 官、资深法官,分别赋予辅助审判权、核心审判权、指导审判权,审理不同的诉讼案件,处 理不同的审判事务,并且 分属不同的内设部门,以祛除法院系统的大锅饭弊病,走出司法行政化的泥淖。  相似文献   

18.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 ,基层法院中暴露出来许多问题。从法院的管理体制看 ,司法管理的行政化严重影响司法职能的发挥 ,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方式混淆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界限。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注重利用本土资源 ,同时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 ,让司法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19.
锁秀秀 《法制与社会》2012,(22):193-194
审判管理制度与司法政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一起构成法院管理制度的三大支柱。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审判管理制度行政化问题也逐步凸显,成为制约司法改革整体进程的一大瓶颈之一。本文从对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进程入手,通过分析各种审判管理制度所暴露的行政化问题,探析其产生这种行政化问题的深层原因,从而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20.
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将大量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作犯罪处理,破坏了法治,为社会治安埋下了安全隐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业务考核制度形成了制度性风险。为此,应通过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方法,改革现有司法业务考核制度,加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大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治理力度以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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