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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内部人控制”现象和控股股东问题,将长期并存。厘清董事与控股股东的公司法义务,进而运用法技术进行优化设置,对于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两权分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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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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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 ,作为管理者的董事其权力也日益扩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董事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就是近年来各国公司立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 ,虚假陈述中的董事对股东责任具有典型意义。只有加强董事对股东责任的研究 ,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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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保证董事会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内部经理阶层,减少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控股股东和公众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该制度起源于美国,20世纪末引入我国,但由于公司立法背景不同,在独立董事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要问题就是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本文对独立董事在我国缺乏独立性的原因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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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有利于自身,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定;也可以利用直接或间接任免高级经营者的人事权,支配经营者在面对收购时是否采取行动上,优先考虑其利益,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将目标公司置于被掠夺、蚕食的境地,少数股东则沦为被压榨、排挤的对象。为了公平地维护和实现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使前者对后者承担诚信义务。虽然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均由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构成,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的收购类型和各种具体的反收购行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也各有所侧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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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英美法系的通说认为是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是委任关系。本文赞同传统私法理论已经无法全面彻底地解释现代公司法上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由我国经济基础决定,是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责任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派关系为主导;由非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托关系为主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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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3):70-72
独立董事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特色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控制权,可引入我国公司权力机构体制。本文论述了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前提条件和意义,并就该制度体系中的资格、任免、职权、义务和薪酬等事项提出了设想,以建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大体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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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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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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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将首先从独立董事制度之于改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价值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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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和不‘懂事",使其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前述缺陷,提出从通过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优化独立董事聘任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和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以使独立董事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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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4):56-70
在董事能否由法人担任这一问题上,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从解释论上而言实际将董事局限于自然人范围之内。然而,"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这一规范解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商榷。事实上,法人担任董事所涉及的人格问题、代表人利益冲突以及董事独立性疑虑均能够在法人董事制度内部实现逻辑自洽。法人董事在提高董事会实效、回应法人股东需求,以及平衡控制股东责任等方面具有自然人董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不论是于集团内部为母公司提供对子公司实质合理的驾驭之术,还是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入董事会改善公司治理之困境,均是法人董事于商业环境之有效运用。此外,法人担任公司董事的构建,可通过建立强制任命常任代表与完善连带责任规则等制度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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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因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操纵公司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控股股东肆意践踏。囿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受损害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又难以运用诉讼手段在维护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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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董事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创建了股东对董事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拓宽了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然而在发挥诉讼对股东权益维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董事权责的平衡和司法对经营世界的尊重。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对董事诉讼中具有排除司法实质审查、确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派生诉讼中建立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功能。我国在借鉴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作成文法化的引进。在司法解释中细化董事的注意义务,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商业判断规则的运作程序,完善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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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大部分都集中在董事选任程序上。通过对40家样本公司的分析发现这些条款可被分为:提高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持股比例、附加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连续持股时间的要求、限制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人数、分类董事会等几类。这些条款在增加公司反收购能力的同时也限制了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选任之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些条款已严重侵害了股东的这一基本权利,应该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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