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证券业中的贪污行为——内幕交易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内幕交易的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内幕交易案件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内幕信息所实施的“利用”、“泄露”、“建议”行为。其中,“利用”就是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就是将内幕信息的内容告知他人;“建议”就是根据内幕信息对他人的买卖行为提出倾向性意见。例  相似文献   

3.
肖中华 《法治研究》2016,(4):113-121
《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4.
各国都高度关注内幕交易,从逻辑上说,对证券内幕交易进行打击,首先要对内幕人员的合理范围进行法律界定。美国以内幕交易归责理论为理论基础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犯罪主体范围随归责理论的发展逐渐宽泛。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较晚,刑法理论界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是我国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2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五万  相似文献   

6.
程皓 《法学评论》2006,24(4):136-141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4):93-104
证券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逻辑起点在于经济价值判断。应通过引入机会成本概念进行制度选择分析,强调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是因为替代性制度在经济效果上“更优”,而不是直接认定行为本身无价值。在实施替代性制度的背景下,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道义标准仍然是规制范围确定的基础。总体上应摒弃客观行为违反“信息绝对平等”或者“信息平等获取”等令人误解之观念,根据内幕信息“获取”来源和“利用”用途区分不同的道义判断标准。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逻辑终点是贯彻禁止内幕交易的道义标准而选择合适的规制路径和方法。我国应该选择折衷路径确定内幕交易的规制范围,并根据“利益冲突”和“非法获取”两个具体行为认定标准来具体执行。厘清证券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内在逻辑,有利于理解现行立法不断扩展规制范围的共同趋势,也可为构建本土规制理论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8.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交易,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喻为“金融的心脏”、“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基于证券交易对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世界各国都要求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和自愿、有偿及诚信原则,而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证券交易的“三公”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并且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谓内幕交易(insidertroding)也叫圈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由未公开变为公开…  相似文献   

10.
美国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在证券法的发展演变过程中 ,结合证券法中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基本原则以及秩序、正义、诚信的一般法律理念 ,提出了禁止、制裁内幕交易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 ,包括平等享有信息理论、受托义务理论、信息泄露理论、非法盗用理论。现在 ,受托义务理论及盗用理论等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采纳为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 ,反映了全球性的主张公平、有效地传播信息的观点已取代了以市场为中心的内幕交易观点  相似文献   

1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6月1日施行。《解释》共11条,较为系统地对内幕交易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以及单位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解释》的内容,理解《解释》出台的背景,依法正确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现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2.
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合理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1999年12月刑法180条修正案规定了期货内幕交易罪,因此刑法典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仅指证券内幕交易罪,学者在表达此罪的概念时,毫不犹豫的沿用了刑法典的表述,代表性的见解如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另一学者也表达了相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如果从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这个概念的表述最符…  相似文献   

13.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7年新刑法第 1 80条规定了证券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999年 1 2月2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补充 ,使修正的刑法第 1 80条所规定的犯罪成为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一、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1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是供投资者进行买卖的特殊金融商品 ,其价格受证券发行人因素、证券市场因素及证券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了解并掌握关于这些因素的信息 ,是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作出证券…  相似文献   

14.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马克昌一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证券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交易的原则,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因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用立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15.
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诠释。为准确理解、适用《解释》,现就《解释》的  相似文献   

16.
冯殿美  杜娟 《法学论坛》2006,21(2):105-111
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我国刑法设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作者对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建议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买卖行为的定性、利用内幕信息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再泄密行为的定性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秘密性和重要性的特征;建议行为一般不能作犯罪认定;利用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再泄密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本分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8.
胡光志 《现代法学》2002,24(4):126-132
内幕交易是否违反法律的公平 ,多有争议。内幕交易“无损害”是反对以法律方式禁止内幕交易的逻辑起点。本文在介绍无损害性假说并对之提出针对性的批判之后 ,循着“以人为中心的公平”的论证体系 ,对内幕交易的不公平性作了分析 ,为反内幕交易法的公平性基础提供了新的理论构架。  相似文献   

19.
叶良芳 《人民检察》2022,(24):43-44
<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前提下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中,由于该罪具有主体特殊性、行为隐蔽性、手段技术性、后果潜隐性等特点,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难题,需要加以专门研讨。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问题。该案就涉及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姜某和公募基金经理柳某交流、推荐股票的内容能否认定为“未公开信息”。  相似文献   

20.
蒋利民 《法治纵横》2011,(10):67-68
4月6日,沉寂许久的“明星市长”李启红再次回到公众视线。 这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开庭。据了解,李启红所涉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部信息罪、受贿罪等,与其同案受审的包括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夫妇等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