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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着不同于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标准。但捕后证据变化导致案件结果不起诉,不得不对逮捕环节进行重新审视和考查。本文通过一件不诉案例入手,剖析审查逮捕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捕后不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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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疑罪不诉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在操作层面较为笼统,尤其是在法律文书上证据"说理"不充分、不全面,影响了疑罪不诉的安定性和检察权的公信力,进而降低了其适用率。实现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可借鉴国外"对话证明模式"和"涵摄证明模式",明确"证据不足"中证据能力要求、确立不起诉书证据"说理"原则、强化说理中的程序参与、加强说理机制的监督制度、完善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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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蕴含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它是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结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本文指出证据问题是疑罪不诉的核心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疑罪不诉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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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对复议程序来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铺、不诉决定,在要求复议的同时,又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的新的证据材料,并以此作为要求人民检察院改变不捕、不诉决定的根据。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一,刑诉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认为不捕。不诉决定有错误,补查的新证据是不能作为要求复议的根据的,它并不能证明原不拘、不诉决定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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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经常提及的一句话,前者强调的是逮捕必要性,后者强调的应当是起诉必要性。从理论总结和立法规范上说,逮捕必要性已经成为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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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错捕包括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的错捕及因事实证据和法律变化的错捕。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是因事实证据和法律变化的错捕。本文从法律的溯及力、评价机制分析上着手,提出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后,不能用来评价已经完成的批准逮捕行为,建议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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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体系化以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政策具体运用方面,如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轻罚与重罚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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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相对不诉机制的积极意义和运用不善可能产生的弊端的推断,对相对不诉机制的优化有四个方面的构想:一是进一步明确相对不诉的适用条件,将相对不诉转变为非自由裁量权;二是配置相对不诉的配套措施;三是设置相对不诉独特的运行程序;四是强化对相对不诉运行的内外监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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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故意杀人犯罪是重刑犯罪,所以要求的证据标准特别严格。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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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的核心价值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践行.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传统思息的否定与制约,同时疑罪不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疑罪不诉在法理上产生的争议都与疑罪不诉的理论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标准难以理解把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缺乏实际效果,疑罪不诉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反应等是疑罪不诉的现实困境.解决疑罪不诉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应取消单独条款的疑罪不诉规定,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加强证据不足特点与原因研究,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明确规定疑罪不诉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通过司法审查疑罪不诉决定.保障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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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审查过程是以报捕书为索引,通过审阅案卷,形成发散性、开放性思考和证据甄别、筛选、分析的过程。审查逮捕应当每案必讯,复核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形成捕与不捕的正确决断。审查逮捕案件终结报告是案卷的浓缩,应当达到报告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审查逮捕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科学预判,合理预测捕后证据可能发生的变化,提出补充或补强证据的意见。必须正确厘清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和逮捕决定、不予逮捕决定的含义,区分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的适用对象,纠正对象模糊、文书混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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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证据重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存疑不诉的几种情况第一,侦查环节中收集、固定证据的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粗放、不细致,使得外围证据固定不到位,以“群殴”伤害案件为例,在多人、多次、气候、天气等客观因素下,侦查员的“见识”、“感知”及证据的排除、相互作用引发的变数的分析、判断能力,对个案证据能否达到成功诉讼的要求、标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凶器的及时获得、辨认、认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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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诉“五率”考核不诉率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为提高案件审结率,从严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控制不诉率的措施,有的地方要求不诉率从严控制在5%幅度之内,有的地方实行了2%的不诉率临界线黄牌预警制,有的甚至将不诉率纳入公诉部门“五率”考核(“五率”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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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着重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何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意见》中的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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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错捕的认定应以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即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则应以诉讼结果来认定,凡逮捕后最终按无罪处理的,除符合国家免责条件的以外都应当赔偿。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和刑事赔偿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