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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性是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实践性的智慧和能力。理性司法过程必须贯彻法治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逻辑,法治的进程正是在恢复法律的这种理性信仰,并力求以现代法治这一方式创造出更高的法和理性的结合。司法经验是思维作用于存在的产物,是人们通过对生活实践的观察而形成的心得和体会,体现在法官的个性和人性中。所以,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在被信仰的公设的法秩序框架的理性下,通过司法当下经验获得对过去发生事实的认定,进而解除纸上法律与实际适用法律的矛盾,实现司法的社会正义的法学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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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现代汉语词典》,对“诚信”一词的释义是:诚实,守信用。从构词法角度考察,“诚”与“信”在这里是并列结构。它体现了由内心到行为的一种因果现实,即:诚于心,信乎用。诚信是支撑一切社会形态和谐的柱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强调,要“把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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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通过对黑格尔抽象法权思想的分析指出 ,黑格尔法权思想的人性意义在于尊重“人”及其权利 ,并揭示隐藏在其刑罚思想背后的正义观和平等观。这些思想对解决现代刑罚改革中出现的因功利主义倾向而导致的刑罚正义的失衡和法权主体的迷失等问题 ,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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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法律对讼师的规定大多以禁止性的条款打击讼师“为人作辞碟加状”、“教唆词讼”等行为,不曾认可讼师的法律地位,讼师是古代“黑暗中的被放逐者”.近现代社会,律师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和认可,但仍未达到法治国家应有之法律地位.传统法律文化和讼师文化对当今仍有着深层的影响.现代律师应汲取讼师的教训,积极化解纠纷,实现义利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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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9):47-48
和谐社会的法治文化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且需要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构建法治文化意味着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律、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而法治文化的生成,需要健全的制度、政府的引导、民意的自觉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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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状态下如何认真对待权利与法治,无疑是我们每个人应认真思考的时代课题。作为公权力,其发布的法令或采取的措施,只有遵循合法原则与比例原则,才能合乎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法治要求。重申“认真对待权利”之目的在于,权利作为法律的本质与目的,它既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亦构成了人们对法律尊重与忠诚的基石,进而成为政治道德的来源。通过重申“认真对待权利”这一经典命题,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权利保障、法律信任、法治信仰以及政府公信力获得持续有效的普遍认同并达致共识。只有公权力认真对待并善待权利,方能体现其理性的政治道德;只有公权力公平对待社会每一个个体的权利,法律才能获得人们对它的接受与尊重,进而使人们相信法律、尊崇法律、信仰法治,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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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观念表现上的差异,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法治”虽同属一词,但却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文化定位.对法律的基本认识,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历史进化论和人性好利的性恶论,法治主张由此而展开论说.西方则基于理性思考,以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理论为基础,并形成法治主义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由于重德主德和重法主法的差异,中国和西方古代史上法治的实践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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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初期,以政策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将习惯当作化解纠纷的依据之一。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通过顶层设计、立法引导、行政主导的国家构建主义法治建设方案却导致习惯与法治的分裂、习惯与现代化的对抗。尽管经由国家制定法体系的直接或间接确认,多数习惯已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入法律体系的内部,从而一定程度上消弭了这种分裂与对抗。但法治实践中依然存留部分未入法习惯,游离在制度规范边缘,一方面其并未获得法治的制度接纳,另一方面又在实践中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解释、司法的自由裁量和执法的技术性规避等方式,进入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可以看到,现代法治并没有对未入法习惯的制度融入形成根本阻隔,该类习惯依然是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甚至是技术性制度妥协策略中的重要法源。未入法习惯与现代法治的这种复杂的制度和解,充分证明了建构主义法治理论和“自生自发秩序”法治理论解释的有限性,也论证了现代法治与传统根基的不可分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主发展成为全球法治建设中的独特景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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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2):113-117
清官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人,具有明显的法律人格特征。他们道德高尚,品行端正,精通儒家经义,追求社会“正义”,以儒家理论为断案依据,兼用科学和迷信查破案件,高于但不脱离平民百姓。清官的法律人格是中国特定的文化塑造出来的,这种人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清官匤扶正义的社会效果非常有限,而且麻痹了平民百姓的抗争行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消极影响。在今天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不能对清官文化一概否定,而应当引导其进行现代转化,充分发扬清官法律人格中的优秀传统,吸收精华,剔除糟粕,使之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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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业经济的兴起,贵州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繁荣的木材贸易体系,亦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当地居民对纠纷的处理,虽未直接对成本与收益及经济效用进行比较分析,但文书内容却广泛蕴含了法经济学中“财富最大化理论”“威慑理论”“道德功能理论”之理念,不仅使纠纷得以迅速解决,亦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体现了先辈们的法律智慧及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提炼、洞悉和阐释这些隐藏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细微的“法”,不仅有助于取得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本土法律话语样本,亦能推动我国优秀传统法律资源的传承和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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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并不是纯粹的泛法律社会,依法治国也不是孤立的治国方略。法治带来了道德精神的革命,赋予道德以新的内容。而道德中永恒的精神,如正义、自由、公平、诚信也成为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对于法治实现的制度前提、主体法律心理、法律实施环节都起着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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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安徽"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小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3):1-4
建设“法治安徽”,是安徽省委提出的重大战略,对地方法治建设合理性的理解,是“法治安徽”必须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法治安徽”不是法治的行政区划化,而是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契入安徽省情。“法治安徽”与“平安安徽”和“依法治省”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治安徽”的建设重点应是法治政府和司法公正。“法治安徽”必须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重视公民社会的培育为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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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人格为前提,法治需要人性基础,与人性密不可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实现得益于法律的亲民和绝大多数老百姓自觉地遵纪守法(亲法),法必须立于人性(情),必不能悖逆众情众心,必不能强人所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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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政治化传统的实际观念表现上的差异,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法治”虽同属一词,但却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化定位。对法律的基本认识,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历史进化论和人性好利的性恶论,法治主张由此而展开论说。西方则基于理性思考,以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理论为基础,并形成法治主义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心德和重法主法的差异,中国和西方古代史上法治的初中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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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北”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湖北”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致的目标、共同的指导原则和价值理念,在“法治湖北”中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既是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符合湖北省情的。构建湖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完善行政ADR、民间ADR,进行司法性ADR的改革尝试;同时以人为本、根据我省实际创建特种ADR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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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存在的法治”体现法治的客观属性,人性的需求奠定其存在的坚实根基,而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分别将法律文本和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为我们提供了真切感知作为“存在的法治”的平台.作为“诠释的法治”体现法治的主观属性,在历史效果和社会效果指称之下,我们能够从多样性的诠释中探究出占主导地位的法治.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语境下,以权利保障为参照审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出现的困顿问题难免使人焦虑.但作为法治论者,需要以“存在和诠释的法治”为起点,自觉地践行法治信念与使命,积极探索通向中国特色的可行的法治建设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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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6,(6)
马克斯·韦伯经典的形式理性法治观以理性行为理论和正当支配理论为基础。理性行为观以人的行动取向为视角,把社会行为分为工具理性的行为和价值理性的行为,为法律思想的分类提供理论依据。正当支配理论提出三种正当支配类型,即官僚制、家产制和超凡魅力统制,为形式理性法的构建提供制度基础。通过阐释两大经典理论对形式理性法治形成的影响,韦伯肯定形式理性法对现代国家的独特价值。形式理性法具有可计算性和可预测性,且离不开理性教育培养的非人格性官员从内部维护法律体系的理性程度。韦伯的形式理性法治观对受实质非理性的传统社会影响的现代中国法治变革具有启发价值,但绝对的形式理性法也存在弊端。因此,我国法治建设既应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也应充分汲取形式理性法治的合理成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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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是“正义不必屈于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逻辑展开和重要体现,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从学说到制度的漫长发展过程,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缩影。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赋予公民的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