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原来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以协议商定的方式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缴纳方式等,此方面的修改大大增加了股东在出资和公司经营上的自主性.此外,在刑事责任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更是取消了对抽逃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此种背景下,本文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修改后,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还能否以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理由追加被执行人及公司法修改对追加被执行人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规定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分期缴纳,完成首期出资后经办理股东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此时,仅缴纳首期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是否还需承担补缴剩余出资义务?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否以公司名义作出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3.
马士鹏  王颖 《人民司法》2023,(26):11-1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4.
房晓娇 《人民司法》2022,(35):15-18
<正>【裁判要旨】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案件中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应以追加受让股东为原则,但转让股东属于恶意转让的,亦应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恶意转让的判断应综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即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5.
王婧 《人民司法》2022,(35):11-14
<正>【裁判要旨】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对公司债权人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且应经过诉讼程序审理和认定,故其不属于执行依据执行力扩张的对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7.
金星  高中营 《人民司法》2012,(24):51-54
【裁判主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应适用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未实际使用且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法院在审查此类追加案件时,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选择诉讼程序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定资本制的检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发起人缴纳的出资财产将构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和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公司发起人欠缴出资问题。为减少发起人欠缴出资对交易秩序的不当影响,有些法院甚至判决欠缴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一并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抽走投资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公司法定资本制是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发起人出资义务、发起人  相似文献   

9.
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挂钩,大多学者将两种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或者对抗的要件.本文通过对股东名册的功能及法律效力、工商登记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规定,论证股权转让的生效并不是以任何一种登记为要件,而是以转让股东向公司呈递符合法定或约定限制条件的证据并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为生效界点,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与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只不过分别在公司及外部第三人层面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加以扩张而已.  相似文献   

10.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11.
范勇 《山东审判》2002,(6):53-55
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需要依法变更、追加承受义务人,使执行程序得以继续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质是使案外人成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实体义务。这既是一个程序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体问题。因此,  相似文献   

12.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股东资格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基础,因此,在涉及诸如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等纠纷中经常都涉及到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新《公司法》在第33条第2、3款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实际将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3.
为促进创业、创新,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体系化地对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缴纳作出相配套的安排。这可能诱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规避有限责任,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壳运营,从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我国应将法定与约定的调整机制结合起来,明确有效出资标准,制定或完善出资缴纳及催缴的规定,强化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约束机制,系统性地建立健全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4.
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15.
股权的查找、冻结、扣押查找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有以下途径: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被执行人申报并提供出资证明书;查阅被执行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自然人)或到财务部门查阅其账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应同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人的注册资金即资本金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类公司都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实原则,即在公司设立时开办者必须将资本金足额缴纳。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相似文献   

17.
郑重 《人民司法》2023,(29):104-106
如股东已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应的出资款项偿债对象便已特定化,该股东不得向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选择性清偿。股东径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但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公司的破产申请,股东出资义务同时符合破产加速到期和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基于破产清算公平受偿的原则,股东应首先向公司完成出资义务,而不应再向债权人个别清偿。  相似文献   

18.
引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注册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物质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之一是资本确定原则,也称法定资本制,指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标准,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现实中,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构成对实际出资股东的违约,侵犯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权,也降低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极大损害了公司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缺乏还款能力的时候,便要求追加出资不实的债务人的开办…  相似文献   

19.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从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2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  相似文献   

20.
正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所谓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往往是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相对而言。在以往,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到位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实收资本也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登记事项。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一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只需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因实收资本不再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不必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材料。新《公司法》的颁布是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弱化了公司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