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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正时下互联网金融所引发诉讼的情形多种多样,以网贷为例,网贷投资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引发的诉讼;借款人因隐私泄露对平台的诉讼;平台倒闭或跑路所引发的诉讼;P2P网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证券等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中,网贷中电子合同、合同主体和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一、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因素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形式  相似文献   

2.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3.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息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然 《法学杂志》2015,36(4):133-140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5.
刘兴成 《法人》2014,(9):82-83
正法治是中国最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和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不例外8月2日,新华社旗下的《金融世界》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其中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达1,263家,上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到2014年底,月成交额将超过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别于纯平台模式的新型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但在隐蔽、匿名的互联网上,由于网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等原因,新型模式存在着违约风险、洗钱风险、非法集资、担保的合法性等法律风险.为有效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需细化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平台自身也应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7.
P2P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P2P网贷平台是一种居中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以实现点对点小额借贷交易的金融模式。大数据网络化时代,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活跃了民间资本的流动,但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P2P网络借贷在法律的边缘线上游走。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第二,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立法并没有给出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也给学理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9.
陈然 《法制与社会》2016,(5):105-107,149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未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究为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担保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是一种否弃实践性的代物清偿。一般而言,其与流质契约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简单扩大适用禁止流质规则。法院应在实践中具体识别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流质契约。担保型买卖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效力情况应依据合同法一般规则予以判断,而且依赖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存在。其并不发生物权担保效果,对民间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为债权意义上的担保,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0.
在刑法语境下,网络借贷领域隐藏着诸如欺诈、中立帮助行为以及"伪平台"等刑事风险。面对诸多客观存在的刑事风险,既要考虑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要接纳,又要防范风险事态进一步蔓延。因此,仅凭刑法一家之力,远不足以消减P2P网贷领域犯罪的多发态势。刑法在顾及网络借贷发展之必需的基础上,应尽量保持谦抑性,充分发挥行政规制充当"排头兵"的作用。同时,形成借贷过程的监督一体化,完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强化公民网络借贷风险识别能力。  相似文献   

11.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就聚讼纷纭,可谓是民法学界的一“烫手山芋”。本文同意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即《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和出卖他人债权合同效力的分析.确定“处分行为”和“财产”在该条中的具体文义.进而界定该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公司间借贷关系立法结构性调整:禁止、许可抑或其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间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间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融通、资源的共事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昌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从2007年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营业至今,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呈现了跨界违规等旁逸斜出的发展,甚至是非法集资.本文将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兴起出发,以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经营模式为基础,分析探讨不同模式及模式下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本文将梳理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思路,评析发达国家的监管策略,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监管角度提出立法及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4.
贾翱 《法制与社会》2013,(34):67-71
贿赂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合同无效.但在界定国家利益时,不应当轻易将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利益认定为国家利益.在实践中,贿赂行为订立合同的效力有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无效,这会带来理论和实践的诸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贿赂行为订立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赋予法人以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和变更权,这体现了对法人独立意思的尊重,有利于鼓励交易,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受贿赂行为损害的法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多数公证员关注的重点在于对借款合同等具有明确的借贷关系的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开展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能够为当前金融危机下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的及时回收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李立娟 《法人》2015,(3):81-82
对待投资人,周辉用的是欲擒故纵之计,用一定的神秘感营造一种雾里看花的状态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的借贷双方的匹配。对于P2P平台的白话描述就是"你有钱,他就要,我搭个台来撮合。"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宠儿,在迅速发展中给各企业带来种种商机,但是,周辉案也引发社会对P2P平台的安全性思考。  相似文献   

17.
白玉廷 《法学论坛》2005,20(4):131-135
在不采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理论的前提下,解释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必须注意合同的债权效力与处分效力之区分.合同因行为人无处分权而无效时,仅指不能产生处分效力,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合同的债权权力采无果原则.  相似文献   

18.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9.
正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一种通过网络实现点对点借贷的交易模式,一般由网贷平台提供交易场所,借款需求经过审核后被放置在平台上,由出借人选择放贷。在国外,这种交易模式因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节约了交易成本,受到一定程度的追捧。自2011年以来,P2P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则是因为其通过变型满足了正规金融之外的投融资需求。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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