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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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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20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务彰显立法者无限防卫主义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不仅无助于刑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乃至削弱了人权保障的根基——公正和人道。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是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规定。该条第3款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郭泽强  蒋娜 《法学家》2002,(6):66-74
1997年刑法修订,正当防卫制度被列为十大焦点问题之一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公民自觉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立法者可谓殚精竭虑。然而,刑法实施多年以来,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第3款)的性质问题认识不一,聚……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款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胆识。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形式上“冲击”到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要件地位,实质上涉及到对刑法价值、功能的理解,因此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成为争论的焦点。事实上,在现行刑法修改过程中,这一款就遭到部分学者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在强化正当防卫权的同时,弱化了对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悖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也容易破坏法治。但最…  相似文献   

5.
正当防卫制度的再思考——从刑法第20条第3款切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97年刑法第 2 0条第 3款的确立赋予了正当防卫制度以崭新的内容。本文从刑法解释学角度探讨了第 2 0条第 3款的性质与地位 ,在此基础上 ,分别从宏观方面对正当防卫制度与整个刑法典的协调问题以及微观方面即正当防卫制度的内部结构问题进行了研究 ,并在微观层面提出了完善正当防卫体系的新设想。  相似文献   

6.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法律拟制,其构成要件与法定盗窃罪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因此其着手和既未遂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错误问题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日益猖獗,《刑法》第241条第6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备受“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欲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修改.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刑法》第241条第6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找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合理依据,进而说明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第6款必将有力的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也必将对遏制拐卖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以上可以看出,本款按照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大小等标准分两个档次…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后《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无疑是对保护森林法规的又一补充和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这一规定呢?笔者就此谈点浅见:1.关于犯罪目的的认识关于构成本罪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认为,凡是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单位)为获得生产、生活等一切经济利益而非法收购盗伐、滥…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20条第3款“行凶”一词的理论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理解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中的“行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本文对这一问题加以了研讨 ,认为“行凶”是指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它具有暴力性、手段的不限定性、程度的严重性 ,以及无法定具体罪名性等几个特征。文章指出 ,这样解释“行凶”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并符合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应当修改和完善。   首先,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绝育手术,即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和粘堵术;二是安置宫内节育器术。并不包括罪状中列举的节育复通术、终止妊娠术、摘取宫内节育器术,更不包括假节育手术。因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一罪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罪名改为“妨害计划生育手术罪”更为适宜,因为,上述手术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完成,必将妨害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12.
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36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 ,应当修改和完善。首先 ,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 ,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是绝育手术 ,即输卵管、输精管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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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款应按何罪定罪、其适用范围大小以及如何按照第364条第2款从重处罚等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涉及到对该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因此,笔者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就上述问题分述之。 一、该款应认定为何罪 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究竟是指依第2款定罪处罚,还是指仅依第2款的法定刑量刑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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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叶永朝 ,男 ,1 976年 7月 3 0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于 1 997年 2月 2 1日被逮捕 ,同年 5月 2 1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永朝犯故意杀人罪 ,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 997年 1月上旬 ,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 ,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 ,叶向其催讨 ,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 ,于同月 2 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 ,叶持刀反抗 ,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 6时许 ,王为友、郑国伟纠集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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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天津检察》2009,(1):39-40
《刑法》第17条二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①:观点一,把该款规定的内容限定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八种罪名范围内,从而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武装叛乱罪中的故意杀人和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等排斥在外: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5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笔者对该款规定及其适用提出几点浅见。一、该款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吻合。从该款的内容可以看出,它的前提是“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却可以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刑事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3条第三款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一是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畏罪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到其他人无法察觉的地方,致使  相似文献   

19.
新刑法典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溯及力问题,目前理论界、司法界一种观点认为“该款有溯及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对部分案件有溯及力”,两种观点均欠科学性。对该款规定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完全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应修订刑法第395条第1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 ,化公为私的问题 ,1 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 997年 3月 1 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 8章 ,即第 3 95条第 1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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