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最近,广东、浙江、新疆等省区卫生厅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塑料戒指、手链、手枪,甚至废旧注射器等混装在食品中包装出售。此类问题在儿童食品中尤为突出.这些物品直接与食品接触,可能会造成食品污染,危害消费者万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的营养和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贯彻卫生部制止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卫防(1999)第8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各义  相似文献   

4.
随着法槌的落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的“三鹿奶轳案件也落下了帷幕。三鹿集团的数名高管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也引起了人们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视:一方面是此案影响重大,造成众多婴儿死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但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还存有不少争议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明星代言”的共犯问题以及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等做出阐释。  相似文献   

5.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此复。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此复。  相似文献   

7.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0年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579号)的部署,我部组织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吉林和河南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化妆品生产企业37家,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企业有15家,合格率为40.5%。检查发现不合榕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末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使人为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存在此问题的有17家企业。二、生产车间无空气净化装置,细菌总数超过1000个/立方米;生产过程无原始记录;生产车闻的更衣室无衣柜和鞋架。存在上述3类问题的分别有4家企业。  相似文献   

8.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似文献   

10.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保证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相似文献   

13.
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是否可用作为食品原料等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毛发不是食品原料,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对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此复。二○○四年三月四日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广大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  相似文献   

15.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适用问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这是继同年2月22日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之后的又一打假治劣的法律武器。目...  相似文献   

16.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立法技术缺陷雷继平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为我们及时开...  相似文献   

17.
今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本文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准确地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斗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9.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  相似文献   

20.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