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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槌的落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的“三鹿奶轳案件也落下了帷幕。三鹿集团的数名高管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也引起了人们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视:一方面是此案影响重大,造成众多婴儿死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但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还存有不少争议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明星代言”的共犯问题以及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等做出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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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1,(1)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0年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579号)的部署,我部组织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吉林和河南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化妆品生产企业37家,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生产企业有15家,合格率为40.5%。检查发现不合榕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末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使人为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存在此问题的有17家企业。二、生产车间无空气净化装置,细菌总数超过1000个/立方米;生产过程无原始记录;生产车闻的更衣室无衣柜和鞋架。存在上述3类问题的分别有4家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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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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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广大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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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立法技术缺陷雷继平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为我们及时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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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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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1,(7)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