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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产生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以及积极有效参与事件处置的前提.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制度,就必须结合这类事件的特殊性,在尊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共性的前提下,尤其要强调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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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信息公开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全球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也逐步在发展.本文通过透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介绍我国的环境信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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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8年5月正式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但鉴于政策体制、公众参与机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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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过程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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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杭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19-23,39
环境保护是二十一世纪的热门话题,也是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立法热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企业的迅猛增长,环境保护的主体逐步由政府一家过渡到政府、组织、公民多管齐下,共同监督的模式。在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热情也空前高涨。但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始终成为阻碍公民参与环保的一大因素。中国新近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在环境法和环境信息法上均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本文将通过介绍《德国环境信息法》并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比较。提出完善环境知情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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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国家,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将是行政诉讼的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况、概念、公开内容和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种类、可诉的法律依据、法院受理以及判决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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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承载着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巨大伤痛。西欧诸国及美国早已意识到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灾难,均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也证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借鉴西欧诸国及美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成熟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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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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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人权规则和一些典型国家的立法规范都对律师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各国都并不一律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但限制律师发表对实体公正有损害的言论、禁止律师发布虚假信息。但律师可以发表对审判公正没有实际损害的言论、与程序性信息有关的言论、消除他人言论的负面影响的回应性言论。我国应当借鉴上述规则,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规定禁止律师发布“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的同时,通过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真实性规则将其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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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荣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1):71-82
基因信息对健康状况具有强烈的预测性,出于诸种原因当事人未必想知晓基因信息.为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比较法上承认权利人享有基因信息不知情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指权利人有权预先决定是否接受基因信息的披露,其核心要义为“知情拒绝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旨在保障权利人对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区分规制的立法模式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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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将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与责任。有效地公开突发事件信息,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恐慌,对于降低因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化解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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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行政公开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同时,还对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进行了回应。立足于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应当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与服务行政理念之基础上,从扩大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取消帮助权行使条件限制、建构服务给付的正当程序、明确行政服务的救济途径及建立政府信息申请教示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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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项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只有坚持“政府义务为主,政府权利为辅”,“民众权利为主,民众义务为辅”和“信息公开为主,信息保密为辅”的三项原则,才能使政府信息更好地为民谋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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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鲁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1):74-80
与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到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关涉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整体的发展,然而目前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存在一定不足,在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对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进行贴合实际的分析与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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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是一对孪生子女,这是许多国家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上的一个现实或必然。在人类对信息自由理念的追求中,"保护与限制"形成对立和统一的局面。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在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方面各具特色,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我国在行政法规层面对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出了许多与国际接轨和创新的规定,但是在立法上还没有制定出类似国外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在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方面,我国完全能够与世界各国求同存异,并对存异部分展开交流讨论,以缩小差异和分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