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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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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国强 《中外法学》2007,(3):379-384
<正> 引言民主政治要求公权力机关最终需对人民负责,而在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下,非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官却可以审查民意机关的立法,如此构成了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的一个悖论。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美国宪法保障制度的一大特色,但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司法审查的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审查在宪法秩序中究竟如何定位,一直是美国宪法学界所争论不休的议题。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拉里·D·克莱默(Larry D.Kramer)教授的新作《人民自己:民粹立宪主义与司法审查》一书就是从人民与司法关系的角度论述司法审查宪法地  相似文献   

2.
目次一、各国宪法司法中不同的抽象审查程度二、各国宪法司法的集中程度三、结论所谓宪法司法,即对国家所有行为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进行违宪司法审查。欧洲的宪法司法萌芽于19世纪下半叶。但无可否认的是,仅在诞生后的一个世纪,宪法司法方在欧洲得到显著发展。  相似文献   

3.
宪法法院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主流的宪法审查模式之一,突破了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模式,这使得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问题备受关注。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不仅体现在相关国家宪法关于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静态文本规定,更重要的是,还体现在宪法法院通过宪法审查实践,逐步确立起四者间的动态宪政关系。本文通过厘清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期界定韩国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  相似文献   

4.
在经历了第三波民主潮流之后,许多转型国家都选择了独立的司法审查作为宪法的保障。由于受到不同国家的影响,加之本国的特征,他们建立起形式多样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些宪法审查机构在组织结构与权力运作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其宪法审查效果也不尽相同:一些卓有成效,而另一些甚至连生存都岌岌可危。虽然我国并非采取司法性宪法审查模式,然而学习与研究这些国家的宪法审查机制对于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乃不无裨益。基于我国目前的宪法审查制度建构,可以从组织机构、权力运行以及文化建设三方面借鉴转型国家宪法审查的经验,推进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与民主——矛盾中的共生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的目的在于消除一个误解:司法审查和民主是相互冲突的.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以及某些国家的制度运作,探讨了司法审查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功能和实践,重点是司法审查制度在新兴宪政国家的发展.虽然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性质和程序上,不同的审查模式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但都是为了实现保护自由和抗衡专制的共同目的.因此,司法审查和民主都同样履行着反专制职能--如果民主是为了抗衡少数人的专制,那么司法审查是为了抗衡民主体制下的多数人专制.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在本质上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制衡的共生体.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7.
宪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也有可诉性之特性,宪法的司法化也将是真正实现法治保护权利的必由之路。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尽力把宪法纳入司法轨道,但是各国在宪法司法化方面的构建体制所采用的模式与各国的政权制度、历史背景等有关,主要有司法审查、议会审查、专门机构审查等。我国是议政合一的政权模式,要在广泛吸收各国有益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监督中,大约有三分之二(一百个左右)的国家对违宪实行司法审查,这足以说明司法审查制度的流传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从理论上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它在实行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总结,对它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流向”进行规律性把握,这对加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完善我国法律监督机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不无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9.
张志伟 《政法学刊》2010,27(1):7-10
从代议民主的角度看,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美国司法审查的几种理论路径不能解释清楚司法审查正当性的问题,伊利的程序主义理论回避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实体问题即国会立法违背宪法的客观标准为何,宪法文本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审查的客观标准成为一个难题,但是如果从动态的民主参与方面看,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在代议民主和大众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使民众的话语得到张扬,让民主运转起来,故美国确立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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