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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原则赵喜臣史坤娥按:在喜迎香港回归之际,为了认真学习、加深研究和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刊编辑部特约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赵喜臣教授及史坤娥副教授共同为本刊撰写了《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相似文献   

2.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独创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一部世界上没有先例的、独创的法律文件,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一个“新”字。本文尝试对此作些探讨。 一、新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3.
一、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把国家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些方针政策,是实现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同时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的根本保证,是符合我国人民,特别是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的。  相似文献   

4.
五、禁止叛国、颠覆条款的规定目前香港的刑法中有叛国罪规定,由于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居民对英国皇室、英国政府便没有义务,这部分刑法不适用了。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基本上是不在香港适用,中国的刑法也不适用于香港。那末这部分便有了空隙,需要另一法律代替,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里规定。由于此条款影响广泛,引起众多议论;尤其在“六四”风波之后,更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5.
三、关于基本法委员会问题基本法委员会实际上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桥梁,也可发挥缓冲作用,因而基本法委员会结构完善,运作成功,对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将起关键作用。征求意见稿的注释1988年4日颁布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以注释中“注二”的形式,较全面地提出了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统一的重要象征,在内容上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它高于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成文宪法的这种特性为世界实行单一社会制度的国家法律制度所具有。而我国将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社会主义统一国家中,允许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上述性质是否仍然适用呢?答案应当延肯定的。但在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时,首先就遇到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能否适用于实行资本主  相似文献   

7.
<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样一部法律在古今中外历史上是没有过的。从法学、法理和法律体系上讲,有许多问题都是各国制定各种法律过程中没有遇到过的。因此,这是一部富有独创性的法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值得我们法学工作者从法学、法理和法律体系诸方面进一步加以研究。本文试作初步阐述。  相似文献   

8.
<正>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了更好地研究、宣传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4月19日,中国法学会邀请在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有关单位及院校、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座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现把座谈中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基本法的性质、地位、特点及其重大意义与会同志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5):3-10
《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依据,也是其实施的保障。《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系是基本法理论与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发挥了价值引导与规范保障作用,为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  相似文献   

10.
香港基本法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基本法律。作为基本法律,它在制定、内容、结构、解释和效力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特点。香港基本法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它在当代中国法制的立法制度、渊源制度、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法律适用制度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发展变化。不仅如此,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既对中国法理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为中国法理学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机遇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8年4月举行了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关于政治体制的条文包括第四章的六节;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和第六节公务人员。本文现就征求意见稿的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基本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并且使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政策得到了法律化。研究基本法必须搞清“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1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经施行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它为香港社会的法治与繁荣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本法依宪法的规定而制定,它涵盖了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制度,在香港其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被称为"小宪法"。香港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从而与中国宪法保持了  相似文献   

14.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相似文献   

15.
李国明 《中外法学》1999,(5):127-129
<正> 1999年6月18日至19日,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与香港树仁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学会联合在北京大学举办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肖蔚云教授和香港树仁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学会会长蔡明达先生主持。来自内地和香港的三十多位专家和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围绕四个议题展开,包括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回归后在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问题、香港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香港特区居民的权利与自由等。  相似文献   

16.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是以宪法为依据,根据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将我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这样的规  相似文献   

17.
李纬华 《清华法学》2011,5(3):142-153
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基本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规制对财产的征用。具体调整财产征用的《基本法》第6条与第105条的含义如何,却有待研究。实证考察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财产征用案件作出的相关判决表明,能够被占有与转让的、属于个人所有的才是这两条意义上的财产;征用是指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取得,对私有财产施加限制一般不能构成对财产的征用,除非构成事实征用;依法征用是指征用必须已经被制定成法律或在法律中存在依据,并且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可得性与精确性;"实际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就是"等同原则"。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对财产征用案件作出的判决中尚未触及如下三个问题,即《基本法》第105条是否隐含"为了公共利益"条件、《基本法》第105条是否隐含着对私有财产的侵扰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与《基本法》第105条是否隐含着对财产的征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18.
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法律文本体系,基本法由不同规范组合,构成不同的功能体系。当基本法的规范与现实出现冲突时,我们要回归基本法本身,寻求规范依据,并通过对规范的合理解释,建构文本与实践互动的运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是富有特色的条款,其规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与动态性,勾接不同的价值,在文本体系内设置合理平衡国家主权、安全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范依据。基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形成具有特定的背景与规范内含,需要以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加以诠释,为其实施提供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0.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咨询工作到1988年9月底就已圆满结束了。内地、香港都届时展开了多方面的有益讨论。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首届政府的产生方案。1997年主权移交应坚持两个原刚,一个是平稳过渡的原则,还有一个是主权原则。我认为,首届政府的产生应该较原有政府变动越少越好,基本法征求稿附件三,较好地体现了平稳过渡的原则。因为它提到了“原香港立法局议员都可以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关的候选人。”这可以说是为了保证平稳过渡的一种特殊措施。通常情况下,立法会议的新旧交替(一般说,上一届的议员不可能全部变为下一届会议的成员)的变化。不大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原来的立法局是港英政府的立法局,将来的立法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它们在法律地位上,在性质、职权方面.都是不同的。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希望原来的立法局议员,都可以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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