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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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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权制度使得公司法人在商业领域像自然人一样活动自如。但是当法人的人格转移到自然人身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变得相当复杂。本文试通过对规范下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行为外延分析,比对成文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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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车抢物行为认定,理论上主要存在着:抢劫说抢夺说两种观点,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针对飞车抢物的行为定性上的争议,本文分为对抗性的抢夺和非对抗性的抢夺.非对抗性的抢夺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产生对抗,僵持的状态,而强取财物,当财物的数额较大时,应该成立抢夺罪.对抗性的抢夺是指产生了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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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中许霆是在银行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行为取款,银行柜员机相当于电子营业员,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侵占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中并无对利用柜员机故障超额取款行为的明文规定,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应符合人性,从人性的角度考虑,也不应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许霆超额取款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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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现金的流通逐渐减少,手机转账支付成为主流,第三方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多样化的网络侵财犯罪中,转移他人支付宝资金的行为定性在实务中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支付宝的法律角度出发,探究转移他人支付宝资金行为的定性问题,并且就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分析,明确支付宝财产是数字化财物、支付宝不能成为被欺骗的对象等问题,并结合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法律区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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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被挪用后的用途是一个动态的行为,在实践中使用行为往往与行为人最初的目的存在差异,在对挪用公款的具体使用类型进行判断的时候,不能根据数额和法条机械的对号入座,而要结合立法目的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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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失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教师失范行为起到示范作用,某种意义上是教师的失范行为引导未成年人走向越轨。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将不合格人员拒于教职之外,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明确教师责任、规范教师言行,把已经职业化的教师工作重新定位,重新纯洁化、事业化。从职业准入、兼职禁止到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从入校到离校接受灵魂的洗礼和升华,而不是再忍受摧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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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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