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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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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我国刑法却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法对单位的这种行为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将该种行为作为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于法无据,违背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应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应着眼于整体,把握好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分则与总则之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运用体系解释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首先要将前者置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理解,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才构成本罪;其次,要正确把握两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明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司法适用条件;最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是反映市场秩序特征的合同,利用不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的,应以普通诈骗论处。  相似文献   

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目的就是更加有力的打击合同诈骗行为,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虽然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行为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防范诈骗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围绕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结合刑法第224条列举的几种情形,就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在司法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叶萍 《法制与社会》2011,(14):116+136-116,136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5.
<正> 被告人关某,农民,成年人。 1987年8月8日,被告人关某帮助万某(系舅甥关系)代购一批香烟,万提货时,提出金丝猴烟销路不广,要用部分金丝猴烟兑换大雁塔烟,交涉换烟未成。关某当场表示他能换烟。随后,关,万驱车去饭馆就餐,饭中,关以联系换烟为由离开饭馆,私自从车上卸下20箱金丝猴香烟,当即卖了一部分,另一部分存放他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其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这是它区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其结果往往导致一方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或是转移财物所有权给对方而无法从对方那获得对待给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在外观上均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获取利益却没有向对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故在认定合同诈骗过程中,往往容易和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相混淆。  相似文献   

7.
[案情]王某系某区公安分局民警。2008年9月以来,王某谎称其正在投资三峡旅游业务。利润可达10—20%,多次向同学朋友借钱并许以高额月息。2010年1月5日,王某与刘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各投资20万元联合经营三峡旅游,并注明合同自2月底生效。  相似文献   

8.
郑毅 《人民检察》2023,(18):62-64
2018年11月3日,夏某冒名“须某”并出示其伪造的“须某”身份证复印件,与房东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小区一房屋,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夏某在支付1个月租金及押金人民币3500元后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后夏某在某网站发布信息,谎称其有房屋出租并留下联系方式。孟某看到上述信息后,联系夏某并约好时间见面详谈.  相似文献   

9.
探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易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合同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犯罪;要么将合同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文章主要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特征、联系、区别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有“诈骗”的字眼,它们的犯罪手段基本相同,又相互联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法条竞合关系,即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个法条,从而排除使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出现竞合关系时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对定罪而且对量刑均具有重大意义。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几个具体案件,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张青辉 《法制与社会》2011,(25):109-110
刑法分则是以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根据进行分类的,从广义上来讲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刑法分则却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主要原因是其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主要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与合同诈骗罪相混淆,本文有感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从刑法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况加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于宁 《天津检察》2008,(4):53-54
当前,在所有的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笔者拟对有关该罪的两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方家参考。  相似文献   

13.
梅传强  胡江 《法治研究》2011,(11):25-3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14.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案情]2011年,只会电梯保养技术的张某谎称干电梯安装工程多年,与某电梯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揽该电梯公司负责的部分小区电梯安装工程。期间,编造需要购买安装工具、请技术人员等谎言骗取电梯公司支付的共计6万元,并使用虚假名字签写收条。后因工程未实质开展,担心被怀疑,卷钱逃匿。  相似文献   

17.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洪水 《法治研究》2011,(12):50-55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领域的诈骗犯罪愈演愈烈。行为方式的复杂多变使得此类犯罪的认定难度进一步加大。而我们对此类犯罪的办案思想仍然桎梏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因此难以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从非法占有目的、数额标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进行了重新解构,以期更好地指导合同诈骗犯罪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8.
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有效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区分既遂和未遂形态而分别认定,宜参考民事违约的数额认定标准;其中的"合同"指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合同。  相似文献   

19.
欲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须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不仅要求形式上将刑法作为整体,做到上下文结合、总分则结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乃至宪法结合,而且从实质上将刑法作为价值体系,用刑法规范的目的即保护社会关系来区分和联系不同的犯罪。只有坚持刑法的形式体系统一于实质价值,才能厘清"合同"的含义、范围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法条竞合关系的性质、适用。  相似文献   

20.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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