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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关爱及司法文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我国应建立这一具有前瞻性的制度。本文主张根据犯罪人的人格表现建立附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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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符合刑事立法的世界潮流和趋势。创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需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可从适用条件、主管机构等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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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前科记录的无限期存在,给前科者造成永远抹不掉的耻辱效应,严重损害了前科者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也阻碍了前科者积极复归社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本文在说明前科消极后果的基础上,阐释了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作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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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新公布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部分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还远不能说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法律确认.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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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界定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介绍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阐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 “前科”的体现,提出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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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且不对原388条作任何修正,这种修正方式是对传统修正方式的突破,必然会导致立法和司法实务出现问题。采用在对《刑法》第38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将相关修正内容并入该条文之中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以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最为妥恰。尽管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在语义上似乎是一种包容关系,但实质上则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应明确加以界定,以谨慎划定受贿犯罪圈,并强调实际存在的影响力对构成受贿犯罪的重要作用。关系密切的人既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为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其相关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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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应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对贩卖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应适用无期徒刑;所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都不应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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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具有固有的行为自由的现实危险性;司法审查即通过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裁量权实施控制,是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方式之一,因而有必要从诉讼法的角度对司法审查的范围、原则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确定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及例外、合理性原则的条件构成等,以期完善我国有关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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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①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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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我国刑事司法特有的产物,某种程度上,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发展的一面镜子。2001年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两部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司法解释,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修改。根据刑事司法理念模式理论,分析这两部司法解释中关于爆炸物犯罪的变化可知,我国以犯罪控制模式和正义模式为绝对主导的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开始转变,不干涉模式和程序正义模式等刑事司法理念初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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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型受贿案件在刑法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房产交易受贿案件市场价格的认定、"明显"标准的确定、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优惠购买与交易型受贿的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对交易型受贿能作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释,以期对司法实践部门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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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制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司法实践滞后或司法制度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民主的完善与进展。有必要通过确立司法原则、加快立法进程、扩张适用范围、建立救济机制的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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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量应介入非理性因素的考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死刑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已成为世界性的话题,其中最热门的当属死刑的存废问题,而对死刑适用的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具体考量相比甚少。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依法收归之后,死刑裁量的尺度和机制等问题在兑现和落实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等社会政策背景之下又一次成为社会问题的聚集点,突出表现在受害人的过错与死刑的关系、民意对死刑的影响等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局限在人的心理认识和意识层面,鲜见情感和情绪要素的考察。实际上,情感因素是许多恶性案件的祸首,民意对死刑案件的干预也受情绪所左右。本文拟借鉴哲学和心理学理论对非理性因素生成的心理机制及其在死刑裁量中的法律意义进行尝试性探索,以期重构非理性因素在刑罚裁量中合理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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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内涵的思考——以累犯与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累犯与数罪并罚的适用均涉及到"刑罚执行完毕"的判断,而"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含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在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有"统一理解论"和"分别理解论"两种观点四种模式。此种认识分歧引发了累犯与数罪并罚在适用上的冲突。笔者认为,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做统一理解,仅仅指主刑的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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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在解放后已经销声匿迹的黑社会犯罪又死灰复燃,并且在短时间内从黑社会犯罪的低级形态发展成为成熟的黑社会犯罪。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没有跟上黑社会犯罪发展的步伐,仍只是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严重阻碍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本文从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出发,对我国的黑社会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