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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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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晓伟 《政法学刊》2008,25(4):92-96
我国土地刑法的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对土地刑法的完善应坚持以下理念:土地刑法的基本法益应当是生态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土地刑法应当犯罪化而不是非犯罪化;土地刑法应当坚持轻刑化而非重刑化:土地刑法应当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而非集中立法划一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式。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刑法立法模式主要有单一法典型立法模式、特别刑法立法模式、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和修正型刑法立法模式。每种刑法立法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政策功能。从中国刑法立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刑法立法模式;(2)刑法立法模式单一、呆板,缺乏活力;(3)刑法修正案模式不能适应刑法立法的全部需要;(4)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适应国家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需要,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应当做如下调整:(1)建立刑法典、特别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2)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3)调整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结构。  相似文献   

3.
张明楷 《法学》2021,(2):3-18
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6,(3):86-95
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准入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制的行为方式应当与前三项行为方式是同质的。本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应为:以非法经营数额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本罪第四项的空白罪状致使本项成为"口袋化"条款,相关17项法律解释条文表征司法解释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司法解释是在条文内涵之内的明晰性解释而非在条文之外进行创制性解释,应当规范司法解释,避免司法权"越界",从而有效规避空白罪状的"口袋化"。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1,(6):109-1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又一例证,立法机关增设该罪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条件、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作出的理性选择,不能将之视为情绪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交叉竞合关系,部分产生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法益具体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内涵不清的综合评价要件,应当基于自由主义刑法的"法益保护主义"以及"并合刑主义"对之作出限制性解释,将抽象危险犯不利于法治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6.
只有当新旧法律对于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存在实质性的结果差异(而非条文形式变化)时,才有讲求从旧兼从轻的余地.刑罚以处罚具体的人和行为为对象,因此应当将有待评价的行为分别置于新旧刑法规范中进行具体的模拟裁判,得出分别的裁判结论后予以比较刑罚结果的轻重,而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比较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实施的“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罪、受贿罪,只有当按照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按照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法院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相似文献   

7.
1979年《刑法》在法的明确性、具体化方面不够深入而导致一些人遭受不适当量刑,1997年《刑法》在前述两方面虽然做了较大改进,但是由于立法者对溯及力模式的选择使1997年《刑法》的有利规定不能溯及这些已生效案件。从宪法角度来看,这种救济模式的选择属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其不违反平等原则,具有合宪性,理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尊重。然而从禁止事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宪法功能、我国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所带来的国家价值观上的变化以及一些国家刑法对生效案件采有利溯及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价值观上应当进一步跟进宪法,应对遭受不适当量刑的当事人予以适当的救济。鉴于诉讼经济和对既定秩序最小危害的考虑,我国立法机关的积极作为和启动特赦机制不失为较好的救济渠道选择。  相似文献   

8.
韩铮 《法制与社会》2012,(3):244+247
近年来,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来看,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行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难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定罪,无法达到刑法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很少以此罪名对商业银行高息揽储行为加以处罚。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罪”并纳入到我国刑法典,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9.
曾滨 《法学杂志》2018,(4):132-140
前科犯罪定罪关联模式的司法解释在与《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同时适用时,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长远来看,要摈弃或改进前科犯罪定罪关联模式的司法解释,确保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需要辅以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立法机关应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究竟是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意、原则,是否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进行必要的审核确认,以确保司法功利主义的冲动被限制在罪刑法定主义的笼子里。在刑法的立场选择方面,应坚持行为刑法,坚守刑法的安定性与人权保障机能,适当吸收行为人刑法与人格刑法的因素,以实现刑法效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自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首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来,立法机关至今已先后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予以修订。这表明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刑法修正案》已成为立法机关修正刑法的一种主要模式。这种修法模式,较之以前以采用诸如“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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