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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以刑事诉讼为背景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鉴定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度充当的是法官辅助人角色,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但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使得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成为必要。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规范中,应当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则和权利保障措施,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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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该文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作为切入点,阐述了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常涉及的内容范畴及流程,重点论述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之策,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到出庭时的应对技巧以及出庭时应注意的问题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很强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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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前提和程序公正的体现,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两大法系国家诉讼活动的普遍实践。我国立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所规定,但不够全面,与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这些因素导致我国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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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邦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为强化鉴定意见质证,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加大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明确拒不出庭的后果,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加强鉴定意见质证。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实施的效果值得研究。鉴定人出庭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有必要出庭”情形的模糊表述造成实践做法不一。鉴定人出庭时控辩质证水平有所提高,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无法对话影响质证效果。鉴定人出庭的成本较大,出庭费用无保障,影响其积极性。应克服专家证人制度移植的张力,重视鉴定人出庭的实质效果,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庭审中心变革为契机推动鉴定制度完善,降低鉴定人出庭负担,提高其出庭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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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定人出庭作证难是我国目前诉讼中面临的严峻问题。该问题的产生,既有意识的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既有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保障方面的原因。然而,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合同义务和社会道义,更是法律义务。结合对普通法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对比和分析,作者认为,单纯地强调鉴定人单方的责任是不够的,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鉴定质量,强调法律责任,加强法律保护,提高经济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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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接受充分的质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制度上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应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而应当辅有相应配套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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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将越来越走向社会化和经营化,鉴定人员的“官方身份”将逐渐消失,这就使得通过制度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司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借鉴两大法系有关此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制度和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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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将越来越走向社会化和经营化,鉴定人员的"官方身份"将逐渐消失,这就使得通过制度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司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借鉴两大法系有关此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制度和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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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如何从程序上确保用以定案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始终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综观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主要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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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一,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成为庭审中鉴定意见质证时最大的软肋。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该规定仍不够细致,尚需建立具体的配套措施,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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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 总被引:10,自引:5,他引:5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登记管理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机关尽管可以保留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营利性司法鉴定业务,而只能将其鉴定活动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很显然,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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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率一直较低,也是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弱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除了依法接受当事人、辩护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质证外,对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还将产生重要影响。为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前的工作机制,出庭作证的应答规范,以及应对专家辅助人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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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质证后才能在庭审中加以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甚少,相关制度应当加以完善,以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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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升华为诉讼证据的关键所在.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结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积极研究出庭作证实务,认真落实鉴定人责任制度,不断增强职业的风险意识;平时要认真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注意总结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鉴定业务水平和出庭作证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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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律其实已有规定,但最大的问题也即源头问题,恰是现行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过于灵活,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又自废武功,削其刚性,导致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堪忧。就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而言,司法人员和鉴定人的问题。往往成了随之而生的次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问题的解决之道,要从源头抓起。因此,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根本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前提下,其完善主要得从立法上进行具体制度安排。当务之急,是构建与完善以下几项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