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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司法鉴定学术的交流,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两周年之际,由司法部司法箍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和《法医学杂志》编辑部承办、黑龙江省司法厅协办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于2012年6月29日至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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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鉴定培训工作通知([2013]司政62号)的精神,由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与《中国司法鉴定》、《法医学杂志》编辑部联合举办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培训暨研讨会”,于2013年9月12日至15日在贵阳召开。会议开幕式南《中国司法鉴定》常务副主编朱淳良主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朱广友副所长致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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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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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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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元化"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指出两种鉴定制度设计的利弊,尤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度关注"违法性",未关注注意义务。据此,从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方面初步探讨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元化"鉴定模式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鉴定方法和鉴定制度的可能性,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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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医疗纠纷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大且处理棘手的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全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虽然医患双方都是以治疗患者疾病、减轻患者痛苦为出发点,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医疗结果与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时,就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发生[1]。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医疗纠纷经过协商、调解后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最终选择诉讼途径的案件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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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危机与改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造成了目前医疗鉴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学医疗鉴定共存的二元化局面。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否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提出以医疗损害责任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使医疗鉴定面临了新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和法医学医疗鉴定机制都存在种种缺陷,不能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鉴定的新的需求。无论是鉴定结论的固有属性还是侵权责任法的新的技术内容都要求对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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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关系既是一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运用问题。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认定中,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才能成立。侵权诉讼实践中必须先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而事实因果关系由于其专业性往往由司法鉴定来判断。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判断,首先应当依据事故归因理论来分析造成患者损害的所有致害因素,进而依据相关理论检索、专家咨询、因素分析、实案验证来精确判断医疗损害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并做定量判断,作出参与度结论。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分为主要因果关系、临界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机会丧失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鉴定实务中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鉴定情形,如医疗不当因素难以排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因果关系、误诊的因果关系,各情形在鉴定中都有各自具体的操作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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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系在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基础上,主要面对各类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技术服务,其鉴定工作仍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维影响,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重点体现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以及诉前调解工作服务,其程序和证据审查受到诉讼程序规则的严格要求,具有第三方中立机构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无论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均在现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背景下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两者均对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具有相应的积极作用,也为我国今后建立统一的鉴定体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解中华医学会和司法部颁布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不同特点,提高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性的认识,本文从概念和法律地位,鉴定委托,鉴定受理,鉴定程序,鉴定会,医疗过错评价理论,医疗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7个方面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进行比较,并重点分析被评价主体、证据审查职能、咨询专家角色、过错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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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已经2年多,国家立法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出台关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法律解释。一些省、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规定,但做法各不相同,理论上并没有彻底解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目前部分地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似乎出现一种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了医疗损害争议案件的解决,急需尽快完善顶层设计,规范鉴定机制,尽快结束鉴定的二元化局面,为医疗损害争议案件诉讼的解决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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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造成了目前医疗鉴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学医疗鉴定共存的二元化局面。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否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提出以医疗损害责任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使医疗鉴定面临了新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和法医学医疗鉴定机制都存在种种缺陷,不能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鉴定的新的需求。无论是鉴定结论的固有属性还是侵权责任法的新的技术内容都要求对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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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但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建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类似于美国的审前审查机制,或者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