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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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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 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 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易交付、在途货物交易时,合同成立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相似文献   

2.
付丽 《世纪桥》2011,(1):53-54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关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讨论更加激烈,本文以解释学的方法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欲达到对我国《物权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准确的判断与合理的解释。由于《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规定的不完善,在对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进行定位的时候必须结合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以相对的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结论。最后,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分析我国此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阙如,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设定法定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  相似文献   

4.
张武  黄宏 《世纪桥》2007,(2):52-53
目前,物权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而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而充分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本文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进行评析,进而提出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来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而物权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在立法中对物权行为的态度问题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围绕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在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一番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该理论及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借鉴这一理论作一些分析。一、物权行为理论起源。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是由18世纪至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于19世纪初在柏林大学的讲义中提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它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  相似文献   

6.
“这是一道抢答题,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什么登记?请抢答。”  相似文献   

7.
黄金桥 《唯实》2008,(5):52-57
我国物权法吸收借鉴其他立法例的成果,比较全面地建立起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但是物权法对该制度中若干关键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抽象,需要结合法理与实践对笼统模糊之处进行具体分析解释,以探讨法律规范背后的真正意旨,明确在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后登记公示原则回归的必要性,从而为准确实施与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8.
有关土改以后至高级社前乡村地权变化连贯性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对土改后地权变化传统的认识是,土改以后土地自由买卖,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阶级分化的程度与村庄组织起来的好坏存在对应关系。吴村土改以后,出现了较多的土地买卖,这也可能导致地权集中。但吴村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统计结果显示,村庄的地权分配趋于平均化。究其原因,土改后农村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模式均发生变化,农户分家对地权分散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9.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相似文献   

10.
《江淮》2007,(4)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相似文献   

11.
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瑕疵必须在标的物交付时就已经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权利存在瑕疵、当事人没有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的特别约定等。实践中,买卖合同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虽然有争议但仍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协调,与善意取得制度是递进互补关系,具有独特的债权保护价值,它的违约依据价值具有不可抛弃性,其在解决当事人纠纷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知识园地     
物权法(草案)名词解释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13.
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众说纷纭,一是所有权附条件移转说,二是担保权说,三是共有权说。本文认为应该从所有权保留的经济实质来考察它的性质。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担保制度,所有权表征与担保物权实质相结合反映了“物尽其用”法则支配下新型物权的产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使出卖人获得了一项担保物权,买受人则获得了一项有担保物权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从﹃物权行为﹄理论看过户登记在房屋买卖中的意义季立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育,房屋买卖日益成为较为普遍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我国目前尚未编纂系统的民法典,对于民法物权理论的研究还较簿弱。因此对于房屋买卖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还有待于进一...  相似文献   

15.
王明中 《求实》2012,(Z1):95-96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性质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律和相关规定,向国家依法设置的统一登记部门对本人所属的不动产权属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性质,目前国内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体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  相似文献   

16.
关于提单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见,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是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关于提单性质的争论也由此而来:提单既然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那么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如果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那么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具体又是哪一种?如果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属性?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谈谈对提单属性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7.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买卖过程中与买卖标的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得买卖标的.优先购买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优先购买权的客观存在要求出卖人在出让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时必须充分尊重与出让标的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否则,出让行为无效.然而,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奉行的根本规则是价高者得,因此,优先购买权与拍卖的矛盾便不可避免.……  相似文献   

18.
国家自主性是破解中国模式奥秘的钥匙。从国家意志和国家能力两个角度来考察,中国模式的内涵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持国家对市场的引领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四个方面,归结起来,中国模式的核心要素就是中国维持并不断提升国家自主性。中国模式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其前景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官员能否防止被俘获或成为掠夺者,能否让国家意志一直保持中性,以及国家能否不断优化与市场的关系而持续地提升国家能力。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产生与存在的传统理由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其不完善之处是未从哲学角度对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进行分析。在本文中 ,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 ,并得出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产生和存在还有其哲学依据。在此结论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将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  相似文献   

20.
不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的“买卖”,从流通领域看,都受商品价值规律支配。两种劳动力商品,都有着商品一般的共同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在直接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中,由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和资本主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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