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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案情介绍犦2001年2月,太仓某货运代理公司(下称“太仓公司”)接受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黑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下称“龙江公司”)的委托,办理一批进口甲苯在太仓港的进口报关事宜,并另行协议约定货权归龙江公司,太仓公司凭龙江公司的正本介绍信放货。在报关过程中,龙江公司将背书的正本提单等全套报关资料交给委托龙江公司进口该批甲苯的国内无进口权的上海时光贸易公司(下称“时光公司”),由时光公司将上述资料交太仓公司报关,太仓公司报关后即将包括加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船代小提单等资料交给时光公司。嗣后时光公司将货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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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是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辅助方式。确定代理关系各方的权、责是代理制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报关代理是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作为为专门事项设置的代理,其权责的分配,有关专门法作了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的特别规定。通过分析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区分报关代理和其他代理法律制度,阐述报关代理这项特殊的代理制度形式和特点,一方面在实际报关代理活动中便于确认代理关系各方的权责;另一方面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认识不同代理制度各自权责划分,从而丰富我国代理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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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在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外贸管理体制的变革必将对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现行的海关报关制度如何应对因外贸经营权的扩大而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关注和研究,以寻求适合我国实情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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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代销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方式中的一种。在该贸易方式下,海关对报关价格和国内增值部分进行监管,行为人须进行两次申报才能完成正常的进口贸易。实践中,寄售代销贸易方式下的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款、贪图报关便利,采用低报报关价格以及国内增值价额等方式或者采用将寄售代销方式伪报成一般贸易的方式实施走私行为。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分为真正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和不真正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寄售代销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该贸易方式下走私犯罪的认定难度,故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寄售代销贸易方式下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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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甲公司从国外进口电解铜,与供货商签订的是公式定价的结算方式,前后共进口电解铜28票。在起初的13票货物中,甲公司为了通关便利.将本应按照公式定价方式申报进口的电解铜伪报成非公式定价(即一般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方式只进行一次报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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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涉税犯罪日益猖獗。“想要富,吃税务”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侵吞国家巨额财产的手段。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所谓出口退税是指税务部门向出口商退还出口商品已在国内缴纳的税款,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出口补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经贸部与其授权单位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物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税务机关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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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证据特点作案环节多,取证面广出口退税涉及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的购销买卖关系、境内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骗税行为人往往利用伪造、变造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和结汇单等,假借某些公司、部门的名义,精心设计,假戏真做。要判断出口退税各环节中涉及的单证资料是否真实,自然离不开对销售、征税、运输、报关、收汇等环节及相关单证资料进行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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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某被上海工业对外贸公司以引进特殊人才的方式聘用.约定由汤某某承包该外贸公司化工部,以外贸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2004年9月下旬起,该外贸公司化工部在上海外贸仓储储运公司存放了保税聚乙烯3539吨。期间,汤某某作为化工部负责人,没有及时通知其员工赵某某办理报关:化工部在发货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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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5)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