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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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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不断增多,列管速度不断加快,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提出了迫切需求。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是依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可能的危害和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重要科学依据论证是否列入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原则包括:风险的双重定义、风险的独立性、物质的潜在用途、参照已知的物质、数据的质量、权衡可靠性和相关性等。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机制构建应以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为基础,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程序,组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组,并形成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  相似文献   

2.
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分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赔偿和期待精神利益实现不了的赔偿。我国在这一领域没有明确立法。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是惩戒侵权人、补偿抚慰受害人、杜会发展和法律完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此加以规定。关于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情况下,以一般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违约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主体,原告只能是公民,被告可为公民或法人、非法人单位。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现有有关法规。  相似文献   

3.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给我国乃至全球禁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然而,禁毒一线执法者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认识理解片面,且不能区别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二者关系.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在法律界定、物质构造、身心损害、公共危害、社会用语、识别管控等方面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显著的不同和差异.了解掌握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我国重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和打击,注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共同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早在2001年我国就把氯胺酮纳入精神药品管制。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已列管了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超过了同期联合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数目,是全球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数目最多的国家之一。尽管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我国所面临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形势不容乐观。分析、掌握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形势的现状、特点和趋势,对积极探索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应对措施,更加有效地治理我国和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县域文化作为一种地域性的亚文化,一般可分为县域物质文化和县域精神文化两个部分。正确认识县域物质文化与县域精神文化的关系,对于促进县域文化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呈现出"三代毒品交织渗透"的现象,尤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凸显,并因其具有针对毒品管制目录而设计,易逃避打击的特点而迅速泛滥,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威胁.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防控面临着:法律规制不完善、源头管理欠缺、流通渠道广泛、民众认识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从...  相似文献   

7.
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简称NPS)有取代传统毒品之势,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新精神活性物质呈现滥用程度广泛、品种更新换代快、市场活跃性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发展,给社会面管控带来诸多问题.客观地分析预测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形势,有利于直面毒品新问题,采取更加有效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禁毒工作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化,而毒品问题还是面临着诸多挑战,对其进行有效治理显得尤其必要。通过协调动员利益相关的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全社会协同共进,从执法、管控、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方面采取有效的对策,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协同治理,促进解决这类问题所需的政府负责、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协同的多元共治模式效能的提升,以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问题的扩散、加剧。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往往涉及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但学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却多有分歧。通过对仲裁实践的总结与分析可以得出,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相结合使得判断东道国违反待遇标准的责任门槛较高,但待遇的内容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就独立的公平公正待遇而言,当下主流观点认为不需要参照最低待遇标准进行解释。在此情况下,独立的公平公正待遇义务内容宽泛,并且判断东道国承担责任的门槛较低。我国签订的RCEP采用与最低待遇标准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待遇,但其中部分条款内容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者权利与缔约国义务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缔约国被诉的风险。对此,可尝试通过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内容和设置例外条款的方式,以增加公平公正待遇的明确性,对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的限定性以及对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的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10.
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待遇,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国际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要素也做出了很宽泛的认定.在考察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BIT)缔约实践的基础上,我国缔约存在不足与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措辞笼统、缺少限制表述、可仲裁事项宽泛,一旦出现争议,很可能导致不利结果.我国在缔结未来的投资条约时,应当在条约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进行合理的解释或限制,或者限制投资条约中的可仲裁事项范围,或者在出现此类争议时坚持最低待遇标准的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11.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给我国乃至全球禁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殊属性,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征和对互联网技术的利用,导致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线索”“打击查处”“证据收集”等环节出现难点。本文针对这些难点提出“加强源头查控、强化协作合作、提高侦办能力、完善情报体系”等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2.
人的需要是人的行为的基础,也是人类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需要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二者在社会历史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同时它们的相互关系随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则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对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  相似文献   

13.
浅谈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精神激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是企业中最活跃、最具能动性的因素 ,“得人才者得天下 ,拥有人才优势者得市场”。为了更好地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除了适当的物质激励外 ,企业管理者应更加注重精神激励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 ,重视并正确运用不同形式的精神激励 ,使之成为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催化剂 ,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的自身潜力 ,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14.
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NPS)异军突起。新精神活性物质虽然出现时间不长,但是,由于种类多、发展快,滥用问题在我国开始呈现出发展的态势。在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①中指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美国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较为严重,且有着更久远的历史。美国20世纪的LSD(D-麦角酸二乙基酰胺的缩写,以下简称LSD)滥用同我国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在很多方面都有着相似之处。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收集美国20世纪LSD滥用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同时,将其与我国当前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现状进行比较,试图从中获得启示。  相似文献   

15.
他留人,自称“他鲁”或“他鲁苏”(他留语“苏”为人的意思),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通用的文字,只有少数“铎系”(他留人的祭司)专用的象形符号,通用汉语、汉字。1956年国家民族识别时归为彝族支系。主要居住在云南省永胜县六德傈僳族彝族乡他留山的双河、云山、玉水三个村委会及附近的村寨里,人口4500余人。在华坪县通达乡、永胜县仁和镇、顺州乡等地也有少量他留人分布。他留文化具有明显的民族大融合特征和元明以来军民屯垦实边的边屯文化色彩,同时形成了奇异的婚俗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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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契合于网络时代,在管控实践中呈现出一些困境。为在网络时代下对其形成有效管控,应把握其与现行毒品管控制度的根本矛盾——“时间差”,形成临时管制与一般管制并行的共管制模式,同时推进知识普及工作并加强对以互联网为平台交易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应对网络时代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来袭。  相似文献   

17.
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更新速度极快,国家列管和配套法律规定尚未跟进。这导致了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认定为毒品缺少法律依据、标准模糊,同时,相关司法工作存在法律适用重叠问题。解决这些难点,需要在理论层面准确界定毒品范围、正确解释现行法律规定、恰当处理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坚持成瘾性作为入罪标准。具体对策包括明确"国家规定管制"的范围、厘清法律适用顺序、提高国家列管速度,以及将成瘾性作为毒品犯罪的成立标准等多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他留五尺道:隐没在硝烟与马蹄声中一千多年以来,云南省永胜县他留山上的五尺道一直静静地卧在这里,蟒蛇般沿着他留山盘旋,光滑的石板,破旧的面容,你的目光在它的身上掠过,只能发出一声长叹,然后飘散在黄昏后的微风里。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列管模式以列举式(清单式)为主、整类列管式为辅。列举式列管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整类列管解决了某类物质被不断“变造”的问题。两类列管方式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还未蔓延扩散的阶段尚能满足禁毒工作需要,但在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高频出现的情况下则暴露出一些缺陷。列举式列管无法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更新速度快带来的挑战,整类列管方式存在制约医疗、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隐忧,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列管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争议,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缺少折算标准以及折算标准有冲突。应增加临时列管方式,树立谨慎使用整类列管方式的理念,合并列管目录或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条例》,制定统一的《毒品数量折算表》,同时加强毒品替代物的管理,以完善列管模式为着力点推动禁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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