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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听证会程序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继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以来 ,价格法、立法法又先后规定了听证会程序。从我国法律规定看 ,听证会程序的适用在逐浙扩大。有人甚至据此认为听证会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要作出决定的领域。那么 ,到底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会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也就是说 ,有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如果有 ,这个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听证会 ?它有什么作用 ?与座谈会、论证会有什么不同 ?听证会制度源于西方 ,适用于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目前 ,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听证会 (日本又称公听会 )制度较为完善和典型。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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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1日,宜昌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首次审计听证会,在社会上反响良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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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正在抓紧起草《行政处罚法》,其中大多数学者主张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但是,学术界在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的理解上,在对如何设计听证程序的具体细节上,以及在移植该程序于我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之中如何处理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就此,作者提出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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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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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动态过程,行政处罚由设定(立法)、实施(适用与遵守)和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个环节所构成,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依法所采取的形式、顺序、方式和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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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行政复议法>颁布10周年、<行政诉讼法>颁布20周年,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工作在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中的重要法律保障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扩大行政复议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和深化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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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土地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确权、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并由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育成长,土地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准确、合法审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土地资源,保障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土地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行政复议审理实践,就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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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之后,这为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实施确定了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严格、准确地执行听证制度,并且能够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制度及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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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形成了三元体系,其制定发布者既可能是国家有关机关即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可能是行业协会即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还可能是航空运输企业即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设立旅客黑名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罚和申诫罚,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航空公司设立旅客黑名单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寻求民商事救济,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存疑。我国应通过民航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创新,赋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权、中国民用航空局监督权、航空公司动议权和执行权,赋予旅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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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数量多,分辨难度大,大量本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被误认为"其他行政处罚"。对"其他行政处罚"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其他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合理尚值得质疑,这是因为对行政处罚采取纯形式标准的分类所致。将来的行政立法应当取消,至少需要限制"其他行政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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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9月在全国8个省(市)开展了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然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毕竟在我国仍处于试行阶段,理论基础和体制设计方面的诸多缺陷直接导致其在试行实践中面临着对设置该机构合法性的质疑、对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权的限制等诸多困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开创了很好的先例,也代表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前进的方向。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进行分析,重新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和法律的跟进,以期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求恰当定位和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