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蓝邓骏  杜敏丽 《河北法学》2004,22(2):121-125
"破产抵销权"不是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类型,而是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确认和适用,破产法确认抵销制度的立足点不应放在扩张适用抵销权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之上,其制度构建的重心应是如何完善抵销权适用的限制性因素,平衡个别利益和团体利益,实现利益保护的真正公平。以此价值理念为指导和评价标准,主张从主体、客体和行使等三方面对抵销权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2.
姜桂金 《经济与法》2003,(12):49-50
破产抵销是各国破产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采用了这一制度,然其规定过于简炼,对于破产抵销一些基本问题尚看不出持何种立场,而破产抵销限制等实体制度更是空白,导致法的周延性不足,模糊性大、确定性弱、操做性差,理论与实务颇多疑义,实有必要予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3.
破产抵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学者们对这项制度的内涵作了各自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则是这一制度的规范基础。对破产抵销权制度功能的一般认识学者们一般认为,破产抵销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但是,在破产程序上贯彻破产抵销权的意义,是十分显著的。一方面,破产抵销权使得破产债权人用其所享有的债权,充抵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必参加破产程序接受分配,有助于简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繁杂过程;另一方  相似文献   

4.
5.
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6,24(8):24-27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在民法中不可质疑,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必须合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之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建平 《法学》2007,(5):85-90
抵销是债权让与中保护债务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兼顾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但让与人破产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则不受主动债权的清偿期应先于或与让与债权同时到期这一要件的限制。如果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应先对让与人保留的部分债权或让与人的其他债权进行抵销,不应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7.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蕴含了知情拒绝的情形.患者的知情拒绝权应当受到尊重,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行使知情拒绝权违反公共利益、他人权利或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则该权利应受到限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即在于探讨可资限制知情拒绝权的若干理由,包括公共利益、第三人权利、患者明显不理智、经济原因和代理人损害本人利益.  相似文献   

8.
建立与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抵销权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友谊  郭婷 《河北法学》2002,20(Z1):43-47
抵销作为债之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各国法律从业人员与理论研究人士所重视,各国民商事立法当中均有关于抵销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各国立法政策取向的差异性,其抵销权制度又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在对抵销权性质认定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上。与之对照,我国现行民商法规范当中关于抵销的规定失之笼统,对于具体适用范围、条件及操作上缺乏明确规范,尤其是在破产法当中,未明确抵销的适用与程序,且对抵销权的性质界定缺乏统一规定,这将不利于我国现行民商法体系的统一与制度的完善,同时也给实务操作带来障碍。有鉴于此,在分析比照了其他国家抵销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民商法体系特殊性的思考,提出一已之见,以有助于我国民商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10.
孙娟 《法制与社会》2013,(22):39-40,76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平衡权利人之静态保护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之动态保护的杠杆,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该制度呈现出相应扩大适用的趋向,但扩展适用不得违背该制度的本旨,理应在诸多方面给予限制,本文拟从客体适用和构成要件这两个方面论述应予以限制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1.
破产撤销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欣新 《中国法学》2007,(5):147-162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具体可撤销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完善撤销权制度的同时,我门还应考虑相关权益的合理制衡机制,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12.
论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权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权人及其申请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模糊,甚至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也没有体现出商业银行破产申请权人的特殊性。未来制定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应当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破产申请权,以避免其各自出于自身利益不及时提出破产申请而导致的延迟清算的负面影响,解决在"管制性破产"与破产程序之间衔接上可能存在的角色利益冲突。此外,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也应当予以确认,并完善银行监管机构对此种申请权的同意权。  相似文献   

13.
孙向齐 《法学杂志》2008,29(2):149-151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论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除了要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别除权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具体规定来行使,而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债权行使的各项规则对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相似文献   

15.
<正>破产撤销权制度作为破产法的主要制度之一,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1)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破产法以非破产法为基础,(2)自民法典颁行以来,围绕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协调的讨论备受人们关注。本文从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辨析切入,在明确破产撤销权特殊性的基础上,从欺诈行为及偏颇性清偿行为两个层面逐一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借鉴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革新,为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进路。  相似文献   

16.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7.
家庭破产制度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市场信用的发展以及超前消费理念的盛行,大量的家庭已经在经济上陷于“破产”的边缘。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立法应当赋予其破产能力。家庭破产不同于个人破产、合伙破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破产。家庭破产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功能,故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以及破产后果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8.
破产优先权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在我国破产法上,要解决好破产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立法协调,把当前最需要保护的工资债权限制性地上升到有担保物权之前受偿。要依法保护优先权并进行合理的限制,建议将人身伤害债权上升到优先权的地位,同时应取消税收优先权。  相似文献   

19.
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中的处置,有不可自由选择和可自由选择两种。不可自由选择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而划定,如委托合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对可自由选择的合同,完善的破产立法一方面应规定选择权,明确其性质,另一方面也应区别不同情形对其做适当的限制,在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上述各个方面,我国《破产法》均有改进的余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