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冯春 《法学论坛》2016,(4):126-132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项新兴权利,关于该项权利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在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二分法是在扬弃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单一定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分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分成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和字面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避免了单一权利属性说者的逻辑谬误,但同时片面割裂了体育赛事转播权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属性转换.应当在动态和权利转换视角下正确认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属性,有利于侵权责任的归责.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转播依然以电视转播作为主要渠道,由于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就很难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电视转播过程中的法律发展现状寻求关于电视转播权的性质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3.
姜栋 《法学家》2022,(1):128-142
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体育行业约定俗成的惯用语,在我国并未构成法律权利。体育赛事转播“三点三层”的商业模式和法律构架能够证明,体育赛事转播建筑于赛事组织者对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某种未经法律认可的基础性权利。学理分析表明,“商品化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学说并不能正确解释此种基础权利,而“物权”和“民事权益”的解释方法也难以精确的定位该权利属性。因此,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所拥有的绝对权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得到妥善解释。在比较欧美体育强国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本文指出,赛事权利应由体育法进行规范,赋予体育协会赛事权利人的合法地位,从而借助民法和体育法间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完整保障赛事权利,这也是解决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体育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4.
"体奥动力案"是一起因网站未经许可同步转播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诉讼。此类案件涉及体育赛事主办者、现场拍摄者、广播组织者以及其他中间商等多类主体,不同主体基于其在赛事转播整个技术流程中的位置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主办方和参赛组织享有的民事权益,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经"体育赛事转播权人"许可进驻比赛现场拍摄、转播的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拍摄、制作、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无法控制所谓的"网络盗播"行为。  相似文献   

5.
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体育赛事的商业化和国际化,体育赛事转播权所占收入比例以及所涉法律问题越来越多,欧盟体育运动也不例外。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出售主要有单独出售、集体出售和混合销售等三种形式,在具体国家以及某些国际性体育组织主办的赛事转播方面也有所不同。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出售要遵守欧盟法尤其是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众对重要赛事的知情权。欧足联冠军联赛转播权的法律问题则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  相似文献   

6.
张新锋 《法商研究》2023,(2):187-200
我国尚未就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民事权利保护模式达成共识。目前,各国关于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著作权保护模式,即将体育赛事摄制成果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保护模式,即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采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并向公众传播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模式。从规范科学性、权利正当性、经济合理性和体系自洽性的维度考察,相较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保护模式不仅能够维持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传播关系中的利益均衡、稳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念体系的柱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利于妥当解决因采集、传播体育赛事视听信息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更符合法律方法论的要求。我国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构建需要在权利限制、禁令救济、请求权竞合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9,(6):149-163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唯一的表达形式,并不鼓励多样化的创作,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其法律缺陷是救济程度较弱,不利于体育赛事传播内容的后续商业开发。该缺陷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广播组织权或设置新的版权客体类型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目次引言一职业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权属界定(一)权利属性与权利归属界定(二)职业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与相关权利1、职业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与知识产权2、职业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与特许经营权二博弈:体育自治与国家法律的介入维度、力度选择(一)体育自治的合理性与挑战(二)法律介入的背景和考量因素(三)法制化的安排——对转播权冲突的解决三转播权销售模式下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取向(一)集中销售电视转播权的概念与必要性分析  相似文献   

9.
体育赛事的财产性、无形性和竞技性决定了体育赛事是一种新型权利客体,体育赛事权应属新型的知识产权.该权利应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参赛者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权利内容包括体育赛事标识权、体育赛事现场管理权、体育赛事现场信号权和体育赛事再现权等所有权利,可因公共利益受有限制.  相似文献   

10.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