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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谣言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在谣言上集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在谣言规制上,若采用过度严苛的规制政策,则会导致寒蝉效应,影响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思想市场的形成。在谣言规制上如何寻求谣言规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与界限,是政府规制谣言所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与此同时,谣言在一定意义上也扮演了民意信息反馈的作用,政府只要妥善利用,就可以成为弥补正式信息途径不畅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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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影响日益扩大,亟需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目前,主要以刑法和行政法对网络谣言问题进行处理,但囿于当前法律规范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很好应对网络谣言问题,需对相应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在以法律规制网络谣言问题时,应对坚持“罪刑法定”和“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同时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和明确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使得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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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谣言借助网络的手段,无论是传播的方式、手段以及谣言的表现形式都会发生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针对网络谣言规制已形成道德规制、法律规制、技术规制三种模式,但各有优劣,应当引入合作规制理念。在网络谣言规制主体上除了政府,还应强化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依靠其他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广泛参与,进行合作治理。在网络谣言治理方式的选择上,采取多元的治理方式,要坚持法治手段为底线,道德熏陶为引导、网络技术手段为保障的整合方式,从而形成制度合力来应对网络谣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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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网络谣言的政府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也开始广泛传播,不仅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危害,而且使政府公信力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概述了网络谣言的基础理论,分析了政府规制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可行性,并结合域外治理网络谣言的经验,探讨了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治路径:即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疏通公众权利救济渠道,将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明确界定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边界,不枉不纵治理网络造谣等不法行为;严格网络监管,将制造网络谣言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以及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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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展与深化:公共人物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展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定性侵权行为时,应区分实质恶意与一般恶意。对公共人物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制,要理性认识这些谣言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可追索的匿名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达到适度的"警示效应",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构建理性的网络文化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思想市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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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认定应注重两个区别,一是“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二是“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是吸粉引流的“流量驱动”,其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主要包括,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有权机关与部门应坚守法治底线,构建法治化通报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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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治网络谣言的观点
勿庸讳言,我们生活的国家是一个拥有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诚如储槐植先生所言,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刑法是镇压之法。刑法受到统治者的特别关注则是理所当然。加之中国古代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商品交易在整体国民经济中只占微弱地位.民商法不得发展。这样,中国自古以来的漫长岁月中刑法在法律体系中一直居于中心地位。‘乱世用重典’自然成为历代当政者的治国经验。据史学界说。中国社会古来乱世长于盛世。所以,刑法优位和重典优位就成为中国法制的传统。”因此,面对汹涌的网络谣言,人们最先想到的可能是动用刑罚这一手段,以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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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愈演愈烈,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网络谣言不仅对网络公信力产生沉重打击,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而且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可规范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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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中谣言传播与政府信息公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种谣言往往相伴而生,并造成很大危害。这其中,真实信息的不畅通是谣言传播的关键因素。由于政府信息具有信息量广、权威性高等特征,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信息的公开应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反复地公开,使民众能够获得关于事情的真相,从而避免谣言的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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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事件"的发生发展与政府和媒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前瞻性宣传的消极化倾向为谣言的滋生提供了条件;谣言事件发生过程中相关部门举措失当会加剧危机态势扩大;谣言平复后缺乏有组织的、系统化的反思和教育。对"谣言事件",需要政府和媒体高效互动:建立危机宣传预警机制,做好"防谣"、"辟谣"预案;将媒体联动和政府举措相结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及时组织舆论开展系统讨论和反思,培育民众的理性素质。同时,由于自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着实时性、简化强化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政府和媒体还要积极发挥互联网特别是"自媒体"在舆论引导中的作用:要完善自媒体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积极开设并良好维护官方自媒体平台,构建新型信息传播渠道;重视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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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伟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24-30
在服务型政府的框架下,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解纷行政重要手段的行政裁决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仅应当完善其制度本身,而且应当拓展其领域。就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而言,除了应重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应当关注行政裁决的基本内涵、司法化、概念的转换等基础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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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2):60-62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经济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各国的共同作法,也是 WTO 的要求。体育产业化作为我国体育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客观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体育设施和服务方面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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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平衡取向与渐进主义法治道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是非模式化、流动和地方性的,在当代呈现一种互动平衡取向,即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权利与权利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与多元规则的平衡。这些平衡遵循着正义原则、法益衡量和价值差序原则、公益福利原则、合理容忍原则和现实主义原则。中国法治进程不能靠西方化、模式化的制度设计和理想主义、激进主义的权利自由诉求来推进,只能确立互动平衡精神和务实策略,采取渐进主义的法治道路,建立起扎根本土的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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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新闻自由管制标准管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闻自由与政府管制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没有政府管制的新闻自由会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侵害 ;没有新闻自由的政府管制会导致专制与独裁。对新闻自由的管制 ,最重要的是确定管制标准。美国的新闻自由管制标准主要有“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和“逐案权衡原则”。我国宜在区分“公言论”与“私言论”的基础上 ,分别借鉴“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和“逐案权衡原则”确立对新闻自由管制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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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媒体近用权与政府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表达自由与思想市场理论
表达自由,又称表现自由、意见自由、表述自由,其内涵和外延在学理和制度上可谓莫衷一是、形形色色,不过,将这项具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界定为: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或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公开发表、传递思想、意见、主张、观点、情感或信息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则应被广泛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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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政府监管转型:机遇、挑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的兴起在暴露政府监管滞后的同时,也为我国政府监管转型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具体表现在监管理念的革新、监管目标的平衡、监管手段的协调、配套机制的完善等方面.面对此种机遇与挑战,为保障“互联网+”的有序推进,应全力推进政府监管转型.在监管理念上,实现由“监管”向“治理”转变;监管目标上,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监管机构上,整合多重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上,实现多重监管方式的协调;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为政府监管转型创造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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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的复杂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增大了政府审计风险,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规制工具。审计程序以其兼容性、中立性、可操作性等品质而成为审计机关规制风险的首选工具。针对我国审计程序存在条款少、风险规制不足等缺陷,亟需从影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关键点入手进行程序再造,以提高审计机关识别、化解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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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规制与侵权法的交错——以药品规制为例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传统民法的指导原则,私法自治使得民法规范展现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其要旨在于由私人之间创设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乃至解决因此而起的争端.私法自治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可以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