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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均以法条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主体上法律限定为: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从而排除了个人和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诉讼的资格.本文拟就起诉主体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分和环境污染诉讼中损害赔偿的侧重点是人还是环境这三方面内容展开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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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4)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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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一、《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亟需细化《民诉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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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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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
(一)经济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指订立合同的地点。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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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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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公益诉讼由理念变为立法并开始实施。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如该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就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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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条规定在促进环境的保护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且该规定中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隐形地将人民检察机关纳入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实践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公益诉讼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增多.因此,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通过研究公益诉讼的法理溯源与价值,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法理基础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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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二是部分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程序法规定的缺失,导致诉讼救济渠道不畅、法律保护不力,且存在着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目前立法不宜走得过急,而应先集中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起诉条件问题,即设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至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总结经验后再逐步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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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新民事诉讼法通过,社会普遍关注、学界呼吁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终于从理念成为了立法。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条文中可以得出:正确理解和深入探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原告主体资格特别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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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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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伴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我国法典之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正式成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然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即第五十五条:"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只对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较好适用,很难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重点完善原告主体的适格问题,这是消费者是否能够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起点,为此,本文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公民作为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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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开启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配套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好操作、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具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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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2,(5)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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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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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