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案情回放:交通肇事后冒用他人姓名报案并指示他人投案2012年10月20日11时45分,被告人高某套用白某的驾驶证驾驶豫C9920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宜阳县胜利大桥西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胜利大桥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高某驾车在由北向西的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乘坐李某)发生相撞,致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2.
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当前对于买卖未过户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一直以来,理论及审判实务中争议颇大。它实质上不是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是一个在审判中如何认定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问题,机动车登记具有所有权的推定效力,是汽车所有人及事故责任人认定的初步证据。  相似文献   

3.
两个月前,方阳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后就把已使用好几年的一辆旧车送给了小舅子。不久前,小舅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辛某撞成重伤,至发生事故时这辆车还没办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方阳很后悔。由于小舅子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辛某说方阳作为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把方阳、小舅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问,方阳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2010年12月23日,北京正式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居民购买小客车,需通过摇号方式获得车辆牌照。截至2012年11月下旬,申请摇号总人数已经突破120万人,摇号中签率为67:1,有些人因未成功摇到车牌号而无法购买车辆,但为了自己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通过借用他人车辆、从租车公司租车等方式解决出行问题。还有些人因职业需要经常要驾驶着老板或者公司的车辆穿行在城市的各个  相似文献   

5.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当阳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灿 2006年11月3日,向灿为其所有的鄂ERC619号新大洲二轮摩托车在人保当阳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0660402891,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田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辆15座客运中巴车,从事某镇至县城的客运。田某亲自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负责驾驶工作;陈某则以月薪三百元雇请冯某跟车,负责卖票和招呼乘客等。某日晚,田某通过电话对冯某之妻称自己次日有事,要求冯某第二天早上来接车。次日晨,田某驾车驶往县城,途遇冯某,将车交予冯驾驶,开往县城。冯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沿途上车旅客较多并超员载客。10点18分左右,该车肇事,致7名旅客当场死亡、18名旅客受伤,车辆损毁报废。交警部门认定冯某、田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7.
2021年1月11日,江苏省睢宁县的陆英一颗悬了6年的心终于放下了.为了6年前购买的房子,她经历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拿回了承载着一家人感情和希望的房子.  相似文献   

8.
张颜 《江淮法治》2021,(3):54-55
雇员受雇于雇主,通过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为其创造价值,并获得以此为对价的金钱或非货币性的报酬,双方形成的雇佣关系既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这里的雇员既可能是企业中的全日制员工,也可能是个人家庭雇佣的保姆、月嫂,甚至可能是临时帮老师去取快件的学生.那么当这些受雇人员在提供劳动力的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例如保姆出门买菜...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1日21时许,戴卫东驾驶皖J-L8037号新大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由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沿金鼎大道(原甘芙大道)向东南驶往耿城镇方向,在X036线4KM+250M处,撞到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为施工设置而横在大道上的毛竹,致摩托车摔倒损坏,并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坐人王长春摔倒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10.
叶珍萍等人诉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及戴卫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相似文献   

11.
案号一审:(2007)农七行终字第00001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慕红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七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0月19日晚8时许,慕红江之妻张丽(128团牛场统计兼出纳)与牛场厂长张峰均驾驶两轮摩托车去牛场值班。当自西向东行驶至农七师前高公路128团3公里路段时,张峰驾驶两轮摩托撞上同向前方行驶的张丽无驾驶证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去年7月26日某县粮食购销公司以每日租金300元雇用马某的吉普车,运送本公司副经理蔺某及职工张某、石某到基层检查工作。当车行至半路时,马某将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蔺某驾驶,约行驶一公里后,车辆忽然驶出路面,翻入桥下,致乘车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马某、蔺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之损伤属重伤。请问:马某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人蔺某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男,40岁,系个体叉车操作员。2007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无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未经检测检验的CPC35-X型内燃叉车来到通州市鑫林机械厂为该厂搬运工件。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叉车运送两块冷却具墙板行至该厂办公楼西侧场地时,由于严重违反叉车行驶安全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14.
一案一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笔者拟通过对下面一案的分析谈点意见。黄克林于1993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春华,卢春华转让给钱锋,钱锋转让给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给了卢春华,后又与钱锋约定: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若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  相似文献   

15.
为应对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立法除应对既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做出调整外,还应着力完善与之匹配的风险分散机制。后者的核心在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而非制造商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无过错补偿基金。在这一体系下,立法应通过确立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严格责任(保险标的)、赋予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展与提升保险范围与保障标准等措施,消减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困惑,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并降低索赔成本。为达到保护受害人与促进技术进步两项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辆制造商及其产品责任保险人等第三方追偿时,可以自动驾驶的系统性特征为依据,适当降低此类产品设计缺陷的证立难度,同时应允许产品责任保险人排除部分技术上不可承保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退休医师无证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学斌 《人民检察》2005,(20):33-34
案情简介李某,A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李某早年毕业于某军医大学(1963年获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师证书),后长期在某省结核病防治所以及A县人民医院当医师。1995年退休后,经卫生部门颁发行医执照自办诊所行医。2003年因房屋拆迁及年老的原因向A县社会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个体诊所停业,并上交了行医执照。2004年3月,A县某街道办事处出面请李某为居委会开办医疗室,但因未经A县卫生局同意,2004年底,医务室停办。2004年底后,李某在家为街道居民看病,不收挂号费,只收取药品费用。2005年3月1日7时许,王某因为咳嗽多日,自带青霉素来到李某家里,李某…  相似文献   

17.
无证行医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是指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开业行医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病员伤残、死亡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有证行医与无证行医的区别个体、集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有证或无证行医是指除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如个体诊所、集体所有制医院等,在开业时是否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开业  相似文献   

18.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比较法与实证法的角度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深入分析,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为被监护人自己责任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结合。并提出单位监护人也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0.
<正> 近几年来,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种责任却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略述浅见。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特殊侵权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将动物致人损害作为准私犯的一种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十二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该牲畜交与受害人。"可见,罗马法上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投偿责任两种,即动物所有人或是予以金钱赔偿,或是做损害投偿。但损害赔偿诉讼并不适用于未训服的野兽或生性凶猛的兽类,如狮子、老虎等。根据万民法,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豢养于公路旁的动物所造成损害的情况。日耳曼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有规定,但日耳曼法已不再承认损害赔偿的方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