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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3.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相似文献   

5.
《判例与研究》2009,(4):46-53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敏,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居民二组2-368号。 委托代理人黄乐平,男,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相似文献   

6.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  相似文献   

7.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如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行政复议即作出复议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9.
秦风  姜滨 《法律与生活》2016,(15):36-37
52岁的农妇王玉凤转为城市户口后,为了3年后能获取退休金而重新就业.王玉凤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陷入昏迷,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以王玉凤的年龄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其工伤.为了一纸工伤认定,王玉凤的家人奔波多年,他们能得偿所愿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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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91号指导性案例,现对其基本案情、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  相似文献   

11.
李平惠 《法制与社会》2010,(32):147-148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当前一些行政执法不公的行为仍然存在,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带来影响。本文以一个行政许可方面的不严格依法执法带来诉讼风险的案例,建议行政执法机关要重视和严格依法行政,以提高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12.
《行政法制》2004,(4):54-56
申请人:某菲亚养生馆(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被申请人: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菲亚养生馆是某区的私营企业、专业从事美容保健等项业务的用人单位。2004年6月3日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当时该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称是劳动监察人员就直接向该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存有分歧,具体到本案所要探讨的则是.职工王云海的因接送妻子需要走另一较长路线是否为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作者认为,“上下班途中”的路线要求,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路线,只要路线没有显失合理、方向正确即可,不应理解为最近、最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同时,在工伤案件处理时,不应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秉承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14.
劳动争议尤其是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认定问题向来是司法过程中的难点,对于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核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调查职责是不是必经程序,《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等等问题无不体现出劳动争议的复杂性,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本裳对此类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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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相似文献   

16.
定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局机关内设3个科级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辖五个局属单位:医保办(工伤办)、劳动服务科、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退休职工管理所。  相似文献   

17.
新闻出版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常遇到以下难题:应如何认定非法出版?行政主体内部设立的出版物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嫌的非法出版物进行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行为?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述和深入的剖析。  相似文献   

18.
张钧 《政府法制》2013,(14):54-54
2012年以来,山西省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祁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晋中市人社局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转型跨越为主旋律,以实现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相似文献   

19.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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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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