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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给被害人食用了投放有安眠药的蛋挞后抢劫其财物,但鉴定结论表明没有从被害人尿样中检出安眠药成分,此时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并综合全案证据来分析认定。■案号一审:(2011)虹刑初字第378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526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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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尽管民法上并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委托人.但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罚目的的考量,非法占有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时,应根据现实案情,结合刑法法理,做个别化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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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向刑罚执行机关主动交待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应单独定罪量刑并从轻处罚,不应数罪并罚。案号一审:(2019)粤0306刑初5925号执行:(2021)粤01刑更2702号再审审查:(2021)粤刑监13号再审:(2021)粤0306刑再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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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背离私募基金本质特征的伪私募,如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募资款的目的,可将私募类非法集资区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号一审:(2019)沪01刑初24号二审:(2020)沪刑终87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单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如集团)。被告人:胡立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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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其中的报应是指责任报应,报应刑就是责任刑;根据点的理论,只能在责任刑(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所以,必须严格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不法程度减少时,即使行为人对减少不法的事实缺乏认识,也能成为减少责任刑的情节;不法程度增加时,只有当行为人对增加不法的事实具有认识或者认识可能性时,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增加或者减少责任本身的情节,属于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余罪的事实使被起诉之罪的有责的不法或者责任本身增加时,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余罪的事实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时,只能作为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疑罪、社会影响与民愤、精神损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严厉处罚要求,都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不是减少责任刑的情节,而是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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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一个目的实施收售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工具的行为,同时侵害多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其罪数类型属于实质的一罪,应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案号一审:(2020)闽0702刑初275号二审:(2021)闽07刑终128号【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文超、林秀霞、张小兰、荣俊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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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民法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者可能丧失给付物的返还请求权,但日本刑事判例在多数场合下认定横领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行为成立横领罪.学说上则有肯定说、否定说和两分说的对立.从违法一元论出发,民法上不能得到保护的在刑法上也不应保护,但不法原因给付者在民法上并非当然丧失返还请求权,受托者在刑法上仍有可能成立横领罪.刑法上应区分不法原因委托与给付,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合,才可能成立横领罪.我国民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的明文规定,但日本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特别是两分说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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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的,应认定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进行欺骗因而取得财产的,视受骗者是否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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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的法理构建,是被害人教义学与行为人刑法分工合作的结果。一方面,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进行扒窃概念的建构;"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并非界定扒窃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应以"贴身禁忌"作为扒窃概念的思想基础。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不在贴身范围内,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另一方面,应当发掘立法原意中的行为人刑法思想,在责任阶段限缩扒窃犯罪的打击范围;利用功能性的责任概念,在责任层面视情形给予扒窃的偶犯予以责任的减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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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吞不法原因给付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吞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不能构成侵占罪 ,但受托者可能与委托者构成有关犯罪的共犯。如果明知受委托占有之物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侵吞 ,则构成窝赃、销赃罪 ,侵吞赃物的行为只是窝赃、销赃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另成立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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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兼探讨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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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以牟利为目的,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支付结算帮助,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21)浙0783刑初1117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陈某武、夏某荣、袁某、毛某、张某斌、凌某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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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未遂,认定情节轻重,应当结合犯罪动机、作案工具、犯罪场所以及伤害部位、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判,不宜将案件中存在的法定从宽情节简单等同于情节较轻。案号一审:(2021)浙1023刑初235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希钿。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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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成立特定公司对外从事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有关联的业务,以为受托人提供居间合同服务的形式,掩盖共同受贿的实质目的,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21)苏0813刑初4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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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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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49-64
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综合分析2013年至2021年期间92个相关案例的裁判立场可以发现,对此问题存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支持返还请求以及收缴共四类处理方式,且禁止返还的立场占多数。我国立法并未规定不法原因给付,法院多依据“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之法理进行裁判,从而构成法律漏洞。通过比较法的方法进行填补,是现阶段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案件的合理路径。域外法对传统禁止返还规则进行适用上的限制,同时,将诸因素纳入衡量的动态评价体系,此方案逐渐得到认可,亦可为我国相关问题之解决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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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