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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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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3年公司法正式确立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后,有关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即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认缴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或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对此问题,现行公司法未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马士鹏  王颖 《人民司法》2023,(26):11-1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罗昆  刘伟 《南大法学》2023,(4):18-29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富有争议的问题。股东责任可以区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应当尊重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免除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的约定应当取得转让股东外的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无约定时,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外部,为了促使股东在持股期间理性行使表决权以及促进认缴制的合理运用,转让股东应当在受让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4.
房晓娇 《人民司法》2022,(35):15-18
<正>【裁判要旨】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案件中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应以追加受让股东为原则,但转让股东属于恶意转让的,亦应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恶意转让的判断应综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即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5.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正>【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出现的经营风险应当预见,要求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清算、破产时方有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因公司未付款项而要求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加速出资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7.
曹炜  田晔 《人民司法》2020,(14):64-66
<正>【裁判要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即使出资期限已被新的公司章程延长,申请执行人仍有权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其应当在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9.
王婧 《人民司法》2022,(35):11-14
<正>【裁判要旨】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对公司债权人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且应经过诉讼程序审理和认定,故其不属于执行依据执行力扩张的对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0.
王京 《人民司法》2023,(20):76-78
<正>【裁判要旨】转让股东虽未举证证明被执行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该执行依据所涉的债务,但举证证明了案涉债务产生于其转让股权之后,即被执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在其转让股权以后,因此不能认定转让股东系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应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11.
由于立法角度、保护对象的不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法律冲突.应当增加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询价环节,完善国有股权竞买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及法律救济问题,并应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相应调整,特别要明确何时行权,怎样行权.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进退机制的几种方式的优劣分析,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上探讨了解决自然人股东的"进退机制"问题。  相似文献   

13.
胡国杰 《中国律师》2013,(11):63-65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项规定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意旨就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稳定性的维护以及对老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2005年《公司法》第72条针对原《公司法》第35条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修订,但由于该规定仍不尽全面,且《公司法》颁行后,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亦基本未涉及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致使实践中对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所涉诸多问题难以把握,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实务运作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在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可为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刘俊海 《人民司法》2023,(26):16-23
<正>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强调资本信用、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但压抑了投资兴业的活力,存在重安全、轻效率的缺憾。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3年公司法原则上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至少占30%的法定限制,将公司登记流程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废除了法定验资和年检程序,建立了年报制度。以上兴利措施大幅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  相似文献   

16.
江帆 《法制与社会》2016,(6):90+106
目前理论界对于受让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主要有三种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说、股东名册登记生效说、工商登记对抗要件说,但以上观点都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因此,本文认为通知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生效要件,把通知作为生效要件既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又能有效的保护新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克服了其他三种理论的弊端。  相似文献   

17.
股东资格作为股东与公司之间最核心最基础的法律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律理论和实务中很受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不少的困惑和麻烦。通过理解我国公司法的条文内涵,结合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观点,本文认为如果公司明知或应知股权转让已经依法生效的,应当认可股东资格的取得。  相似文献   

18.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以下简称《解释三》)认为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名义股东确属公司法上的合法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并非无权处分。本文对此初步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杨陆平 《人民司法》2023,(29):30-33
在经营牟利性共同犯罪中,具有股东身份的被告人未必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根据股东身份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作出判断。相应的,认定为从犯的股东被告人可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判决其在一定比例内与其他主犯承担共同退缴责任,而非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退缴责任,从而实现罪责刑一致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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