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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中确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担保物变价拍卖,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机能在破产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别除权上,但是在我国新的破产法中,在破产程序中多处体现出了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这与担保物权的优先...  相似文献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一以特定的物,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为标的物,担保承包人的特定债权即工程价款的实现。该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源自于债权。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由于《合同法》对此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涉及租赁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当被拍卖标的物上被设置了租赁权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除设置在先的担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法定优先受偿权,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银行贷款实务中常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发包人届时若不能支付工程价款和偿还银行贷款,承包人和银行均主张权利时则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5.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6.
王飞 《人民司法》2021,(5):18-21
【裁判要旨】在司法拍卖中,意向购买人在拍卖前必须向人民法院先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取得参与竞买的主体资格,即竞买保证原则,这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体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相似文献   

7.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相似文献   

9.
论别除权     
(一)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的已设担保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物的担保,享有担保物权后,债务人日后一旦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可就该物行使担保物权,以该物之价值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免除许多破产程序的束缚,有别于其他债权人,故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特殊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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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5,(10):62-62
问: 作为一名著作权人,我现欲将自己的著作权进行质押,请问进行著作权质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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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受偿范围可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或法定的担保范围而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需考虑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应当进行登记,且登记或依登记计算的数额可以超过法定限制,只不过就超过部分,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无需登记,具有共益费用性质,当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明确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范围,以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仅具有债法效力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执行名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就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根据是否存在后顺位物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区别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动产登记簿设计的影响。为彻底解决此种分歧,应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在登记簿的“附记”中记载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12.
一、基于担保物权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有关问题(一)担保物权优先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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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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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的效力,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如果其不具有必要的公示性,必然会损害交易安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至性,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参考,对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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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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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的重要形式,都具有物权的性质,二者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立的,因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哪个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此问题我国民法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如郭明瑞同志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应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王保树同志认为“由于留置物本身就存在于债权人手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较抵押权人有更主动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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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9.
杨绿芳 《法制与社会》2013,(36):267-268
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其实现方式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虽然之后的《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一直未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申请拍卖和非讼三种途径。新《民诉法》正式颁布后,我国采用非诉讼途径实现担保物权初步具备了程序法依据,此种制度设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根据新《民诉法》出台后,本院对实现担保抵押物权案件程序适用出现的情况进行归纳,并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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